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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交通部

【颁布时间】1978年04月04日

【发文字号】(78)交水运运字535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交通部运输船舶在北方沿海定线分道航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5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第一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沿海运输日益繁荣,行驶在我国北方沿海各港间的船舶吨位不断增大,航行密度不断增加,航速也有显著提高。为了保证船舶安全运输,加强航行秩序管理,避免发生碰撞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是充分利用我国北方沿海(长江口以北)劳兰发射台的复盖范围及其它助航设施而制订的。

各段分道航线的间距一般为三海里,中线左右各半海里的范围为分隔带。各段分道航线、分隔带、分隔线及虚线的起迄点的经纬度坐标,详见附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海上运输船舶,和助航仪器比较完善(包括装有劳兰接收机、雷达、无线电测向仪、罗经和计程仪等)能较为精确地测定船位的沿海地方交通运输船舶。

第四条:执行本办法的船舶,必须各自沿右侧分道航线行驶,除避免紧急危险情况外,不得进入或越过分隔带或分隔线。

由于某种原因,南驶船舶须在大三山岛一成山头—余山北行的分道航线以东行驶时,不应越过虚线以西;沿北行的分道航线行驶船舶,不应越过虚线以东。

第五条:船舶要认真进行海图作业,勤测船位,掌握助航仪器误差和风流压差,及时修正航向,注意操舵,时刻保持船舶沿着分道航线正常行驶。如因船位掌握不当或避让他船被迫进入或越过分隔带或分隔线,应尽快驶回原分道航线,以免妨碍对驶船舶安全航行。

第六条:从分道线外侧同流向驶进或从分道线内同流向驶离的船舶,应与分道航线尽可能小的角度进行。

第七条:船舶应避免随意穿越分道航线,如遇不得不穿越时,应尽可能接近直角穿越。但按分道航线行驶的船舶,到交叉地段转入另一分道航线时不受此限。

第八条:执行本办法的船舶,应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当船舶驶近分道航线的交叉地段、转向点、港口附近以及船舶密集地区,都应加强了望,注意观测周围情况,谨慎驾驶。如遇来船,应严格按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碰撞事故。

第九条:凡接近各港口一段的分道航线,如因航道、航标或其它情况变化必须改变时,当地港务监督部门应及时进行修改和发布航海通告,以利船舶安全航行。

接近各港口可以修改的一段分道航线如下:

长江口:鸡骨礁灯塔真方位正东两转向点以南的分道航线;

大连港:大三山岛灯塔真方位240度线各转向点以北的分道航线;

接近青岛、烟台、秦皇岛和天津港口的一段分道航线,必要时可按上述精神修改。

各港务监督部门在修改以上分道航线时,可就近与有关单位商量研究,修改中,应使新的分道航线与原转向点●接。

第十条:凡不使用本办法的船舶,或从事捕鱼的渔船以及锚泊的船舶等,应尽量以充分的安全距离让开分道航线,以利执行本办法的船舶安全航行。

注:我部(1974)交水运字1436号《关于航行沿海南北新航线问题的通知》的附件:表一甲线,编号10至A点(山东高角至花岛山东北)的航线,因与本分道航线有交义,凡行驶该段航线的船舶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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