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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交通部

【颁布时间】1984年12月28日

【发文字号】(84)交海字2551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沿海港口船舶靠离码头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6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为了维护港口生产秩序,保证码头和船舶在靠离码头时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靠离海港码头的中、外运输船舶(货船、客船和驳船等)均适用本规定。货主码头也应按本规定办理。
二、船舶靠离码头前,港口必须按照港务监督部门与有关安全规定,提供船舶安全靠离泊位的条件,做好靠离的一切准备工作。
三、船舶停靠码头前,船方必须分别向港务监督部门和港口调度部门提供本船的船舶规范,装载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装载不良或海事碰撞而引起的船体变形、损坏等情况。船舶离开码头前,如上述各项有变化时,也必须报告港务监督部门和港口调度部门。
外籍船舶的资料,由当地外轮代理公司提供。
四、为了加强船舶靠离码头的安全指挥工作,各港必须设置码头管理长,由熟悉装卸业务、船舶和码头设施情况的人员担任。油区码头管理长不应有驾驶员的经历,必须了解码头输油设备的性能、用途,熟悉油轮装卸作业以及有关安全防污染等知识。
码头管理长的定员可根据管理码头的泊位数和靠离船舶艘次的多少以及三班作业的情况由各港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每个作业(装卸)区可配备三~四人。有锚地或浮筒作业者可另配锚地或浮筒管理长。编制属作业(装卸)区调度室,受调度室主任领导,与作业(装卸)区调度员同等待遇。
五、码头管理长必须有职、有权、有责。具体职责为:
1.保证所辖码头与设施、前沿水深、前沿水域符合船舶安全靠离条件。如发现有危害船舶安全靠离的情况,除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外,并可根据危害程度轻重,有权制止船舶靠离码头。
2.按照作业(装卸)区调度生产会议决定和船舶靠离计划以及靠离船舶的船舶规范和装载货物情况,正确地组织和指挥船舶靠离码头。
3.根据现场作业的要求,确定靠泊位置,在船舶靠离前一小时,组织清理现场。有权指挥影响船舶靠离的作何船舶以及岸上机械设备移至安全位置,并督促检查系缆人员的工作,包括系缆人员按规定设置船舶靠离码头的靠把与信号标志等,在夜间或视线不良时打开照明设备,按照规定系好船缆等。
4.在船舶靠离码头时,要始终坚守在现场。
5.经常巡视现场,检查、监督与维持码头秩序。对危害码头设施、码头前水域、船舶安全的行为,必须协同有关部门或港务监督部门坚决制止。
6.了解危险品性能、操作方法及有关规定。
7.油区码头管理长除上述各项职责外,还应做到:
装卸作业开始前,会同油轮大副上船检查油轮安全规则执行情况后方可作业。
有责与船方商定装卸速度、压力、排放(压进)压舱水、联系方法和应急措施等。
六、码头管理长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统一的袖章。袖章规格为:海兰底、黄锚、白字、菱形、硬板,长轴12厘米,短轴7厘米。字体1×1厘米,锚1.5×1厘米。
七、各港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港情况,制订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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