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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交通部

【颁布时间】1980年06月07日

【发文字号】(80)环办字第1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交通部环境监测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1-12-20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的耳目,监测站在环境保护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各项条例、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检查“三废”排放;为防治环境污染、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部属单位监测站,地方交通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的解积权属交通部环保办公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负责所辖区域的环境监测、分析化验工作,按时整理和报送监测资料。
第五条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船舶、工矿企事业单位的“三废”排放的状况。
第六条 分析化验船主申请排放的污水,并签发检验证明出,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章肇事事件。
第七条 环境调查、负责调查所辖区域的污染源和污染状况,查明主要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情况以及环境的自净能力。
第八条 环境评估。根据调查的数据,绘制主要污染物的浓度分布图并作出环境质量图,提出改善环境质量的建议。
第九条 负责建立、保管环境档案,及其它环保科技图书和资料。
第三章 监测项目
第十条 日常监测项目(每月一次)
(一)陆上监测
(1)气象要素:风尚、风速、气温、气压、温度及简易无气现象。
(2)监测项目:粉尘、飘尘、噪声和二氧化硫等污染物。
(二)水上监测
(1)水文气象: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水温、水深、水色、透明度、海况及简易天气现象。
(2)水质:pH值盐度、化学耗氧量、悬浮和飘浮物质、水中油及其它有害物质含量。
第十一条 定期监测项目(每年两次)
较第十条增加
(1)水质:汞、镉、铅、铬、DDT、666、氨氮等。
(2)底质:粗油、汞、镉、铅、硫化物、有机质、DDT、666等。
第十二条 排污监测。对污染事故和港湾排污口的监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根据任务和布点的需要,建设一、二、三级监测站。
(一)一级监测站的编制14~20人
设 站长 1~2人
技术员 2~4人
化验员(工) 7~10人
辅助人员 3~5人
(二)二级监测站的编制10~15人
设 站长 1人
技术员 2~3人
化验员(工) 5~6人
辅助人员 3~4人
(三)三级监测站的编制5~8人
设 站长兼技术员 1~2人
化验员(1)辅助人员 4~6人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站长
全面负责监测站的业务管理以及上级交给的其它工作。
二、技术员
负责监测、分析化验、环境调查和评价等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
三、化验员工:
负责完成样品的采集、分析公验、填写报告以及仪器的养护、保管、情况等日常工作。
四、辅助人员:
保管员(索职或兼职):负责仪器、药品、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发放以及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等工作。
司机:负责监测车的驾驶、养护和小修等工作,并完成上级交给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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