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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快港口建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进出下列港口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 大连、营口、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石臼、连云港、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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