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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交通部

【颁布时间】1979年08月22日

【发文字号】(79)交港字1497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关于对在我沿海进行石油勘探的外国籍工程船舶、船员及随船人员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16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关于对在我沿海与我合作进行石油勘探的外国籍工程船舶(包括勘探、服务供应、交通等船舶、以下简称船舶)、船员和随船工程技术人员,在我沿海水域作业和进出港口的管理,应与外国商船有所区别,既要体现出维护国家主权,又要方便勘探工程的进行,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进行工作。
一、关于进出港检查问题
(一)从国外港口来我沿海水域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或港口,由作业区或港口开往国外港口的船舶,应委托中国外轮代理公司向港口主管当局办理进出口手续。
(二)进出口联合检查手续从简,船员和随船技术人员的证件由船方集中交验。船员和随船技术人员名单,在船舶第一次来港时要详报,以后不必每次填报。人员如有增、减变更,补报变动人员名单即可。对于没有掌握有偷渡、走私和其他违章行为嫌疑的船舶,边防检查站和海关不进行船体(包括房间)检查。中国工作人员随船出入境,凭有效护照、证件查验放行。武器弹药由港务监督查封,无线电报发射机在港内禁止使用,在作业区因工作面要可以使用。
(三)船舶在我沿海水域作业区(以下简称作业区)工作期间,在我港口间航行或由作业区往返我沿海港口时,一般不进行检查。但需事先由我当地石油勘探主管机关向港务监督报告进出港动态,以便安排引航。船舶到港时,要向联合检查单位报告到港人数和人员变动情况。边防检查站可根据人员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要查验证件。
对于频繁往返于作业区和香港地区的小型供应船舶和勘探船,可以只在首次来我作业区或港口和最后一次由作业区或港口开往香港和国外港口时进行联合检查。船舶动态由当地石油主管机关掌握。
(四)船舶国籍证书和技术证书的检查,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进出港的船舶,按规定实施强制引航。但对小型供应船、接送上下人员的交通艇进出港口的,可以免引。
(六)船舶出港由海关按规定征收船舶吨税;港务部门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的规定计收港口费用。
(七)卫生检疫,应按我国现行规定执行,但可简化手续,缩短检疫时间,在条件具备时可按《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申请办理电讯卫生检疫。船舶在作业区工作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实施卫生监督。如临时发现有疫情或传染病人时,由我当地石油勘探主管机关向当地卫生检疫所报告处理。
(八)外国石油公司租用我国的船舶,仍按我国的船舶予以管理。
二、关于船舶和上下人员物资的管理
(一)船舶在停靠码头期间,由边防检查站进行监护,在作业区和锚地停泊时不予监护。
(二)船员登陆,由边防检查站签发定期登陆证,在证上注明勘探期间有效(起、止日期),船舶最后一次出境时由船方集中交回边防检查站。随船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凭有效护照上岸。
(三)我国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需登外国籍船舶工作的,由石油勘探主管机关开具证明,经边防检查站签发定期登轮证,证上注明石油勘探船专用,该证在我国沿海各港口通用,工作结束后交回签发单位。持有出国护照的人员,不另发登轮证,凭所持护照上、下船。临时需要登轮的,办理临时登轮证。
(四)船舶上的勘探设备、仪器、器材和船用燃料、物料(包括食品),只准在船上和作业区使用。如需临时卸地备存或调拨、转售给国内有关部门或国内船舶使用时,应当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五)船舶在我国沿海水域航行,应遵守我有关的海峡、水道、航道、禁区的管理规定,船舶在海上作业,石油勘探主管机关应预先将施工地点、范围、时间和施工设置、锚位、标志、安全措施,对过往船舶的要求等,向港务监督报告,以便发布航海通告。
(六)船舶在海上作业和在港期间,必须遵守我有关单位的管理规定,发生海损事故、污染事故、违章事件由港务监督及有关单位调查处理;船舶在港内不得任意排放污油、污水、倾倒垃圾;船舶自行检修时,凡有危及港口和其它船舶安全可能的,必须事先采取安全措施,并向港和监督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关于船舶避风问题
台风季节或大风警报期间,船舶需要避风时,可向当地港务监督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由港务监督按原有规定安排船舶避风。船舶如停靠非对外开放港口避风,由当地公安、边防部门协同我石油勘探主管机关管理。遇有特殊情况,由港务监督报交通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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