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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通工程工作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9年09月01日

【发文字号】湘价协交字[ 2009 ] 4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备选库 入围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1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部门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和管理,指导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造价咨询服务工作,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为和操作程序,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水平,确保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结合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备案管理制度
通过严格考核,符合承接我省交通建设造价咨询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须持以下材料到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通工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一)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
(四)税务登记证书;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六)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及专业人员要求
(一)资质等级要求
鉴于交通建设工程投资额大,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获准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资质等级须具备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甲、乙级资质,同时具有丰富的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工作业绩。严禁违反规定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根据《关于在我省交通行业全面实行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湘交计统字[2005]138号文)规定,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计量、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定额或造价等专题研究项目、工程经济纠纷的调解等)的专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到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并参加定期举行的培训)后方可从事交通建设造价业务,严禁无证上岗。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出具的时间要求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实际,参与交通建设造价咨询的企业应当在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造价咨询,严禁无故拖延工期,影响业主建设进度。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和程序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操作规程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专业规定要求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技术文件要求,充分体现公正、公平、公开的执业原则。
(一)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技术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查证所获得的有关资料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必要时采用现场踏勘、函证等有效方法取得工程项目咨询所需的资料,以科学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真实地执业并出具咨询成果文件。
(二)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技术人员应独立地行使执业的权责,公平公正地对待咨询项目相关的利益各方,并对其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应遵循行业规定的一般工作程序,不得因赶时间、赶进度而偷工减料,造成造价成果文件的不完备、不真实等。
1、咨询业务操作一般应由业务准备、业务实施及业务终结三个阶段组成,执业中应遵循下列一般操作程序:
(1)为取得咨询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获取业务信息,接受委托人的邀请,提供咨询服务书等;
(2)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
(3)接受并收集咨询服务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4)制定咨询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5)根据咨询工作实施方案开展造价咨询的各项计量、确定、控制和其它工作;
(6)形成咨询初步成果并征询有关各方的意见;
(7)召开咨询成果的审定会议或签批确定咨询成果资料;
(8)咨询成果交付与资料交接;
(9)咨询资料的整理归档;
(10)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11)对设计文件质量的评价;
(12)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2、从事交通建设造价的咨询企业应设立独立的技术管理部门和技术总负责人,负责对专业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质量控制程序、方法、手段等进行管理,严格遵循“三级复核制”。
技术总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 年以上(甲级企业须15年以上),且具有丰富的交通建设造价咨询工作经验。
从事造价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可分为项目负责人、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制人员三个层次(对于较为简单的咨询业务,操作人员配置可适当从简)。
项目负责人必须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证书5年以上,且具有较丰富的交通建设造价咨询工作经验,负责咨询业务中各子项、各专业间的技术协调、组织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
专业造价工程师必须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甲级证书,且具有较专业的交通建设造价咨询工作经验,负责本专业的业务实施和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具体编制人员的工作。
编制人员必须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依据咨询业务要求,执行作业计划,遵守有关业务的标准与原则,对所承担的咨询业务质量和进度负责。
第六条 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要求
从事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审工作和承接编制概预算定额等专题研究项目的咨询企业和技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性规范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定额及标准编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为国家建设节约投资。工程概、预算编制成果的正负误差率须控制在8%以内,概、预算审核成果的正负误差率须控制在5%以内。专题项目研究必须按质量、进度要求完成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协会将每年不定期组织咨询企业交叉审核相关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对咨询工作认真负责,造价成果准确性较高,或者研究成果质量较好的咨询企业,除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业务支持外,在来年备案审查时应予优先通过。对造价成果文件不准确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或者专题项目研究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研究成果未能通过评审或验收的,除扣减一定比例的应付咨询服务费、在来年备案审查时不予通过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咨询服务费的收取
为进一步提高咨询企业的积极性,有效地控制交通建设的工程造价,为国家建设节约投资,咨询服务费采取基本审计收费和核减效益收费的形式。每个工程项目编审完成后,先支付该项目咨询服务费的85%,余款15%待年终复查后确定的咨询成果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质量标准才予支付。对没有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其他要求的,委托单位有权扣留,并将所扣留的咨询服务费用于支付复查时所发生的工资及其他开支。同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利益方变相收取好处费,违者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准入制度
协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参与交通建设造价咨询的企业,每年年底对入围的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一次考评,优胜劣汰,对执业道德好、执业水准高、服务态度好的咨询企业,在来年确定年度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备选库名单时予以优先通过;对执业道德欠佳、执业水平较差、服务态度差的咨询企业,将记录不良行为,在来年确定年度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备选库名单时清理出库。
第九条 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过程中,单独与相关利益方接触,参加其宴请和高档娱乐活动,或接受有相关利益方提供的佣金、礼物或变相收取好处费,弄虚作假,故意抬价、压价,造成咨询成果失真;
(四)在第三者面前泄露任何在咨询项目过程中所获得的专业信息或商业机密,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五)工程造价咨询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与委托方或另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有利益关系的,没有声明回避;
(六)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罚则
协会要加强对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查证咨询单位是否有违反第九条的行为,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协会应准确掌握企业造价工程师和工程造价员的变动情况。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变动后30日内不及时补充相应人员,对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按照《湖南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停止其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报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从事造价咨询的企业及其技术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明文规定的,将视情节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得继续在交通行业从事造价咨询业务;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加快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在我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在经营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建筑市场有关规定的,应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手册》中予以登记,对于企业有不良行为记录的,由省交通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其他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通工程工作委员会具有最终解释权。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通工程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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