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中心 > 交通无线电管理列表

【颁布机构】交通部

【颁布时间】1994年06月07日

【发文字号】交通部交基发(1994)537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交通部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1-12-02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通信工程建设属基本建设,必须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这是国家以经济法规的形式颁发的,是所有参加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和工作规范。

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应满足国家和交通系统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以及安全生产的要求。所以通信工程建设必须以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为目的,以有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为依据,从技术的角度出发,以科学的检查、检测为手段,实现上述之目的。

第三条 交通专用通信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程全网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与公众网各种接口的配合和经济效益的预测。

第四条 通信工程完成后,先要进行自检,再经过一定时间开通试运行后,确认一切工作具备验收要求,然后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委员会或小组,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成员必须精通技术,熟悉有关规范,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检查、验收,对工程质量和等级做出合理的评定。

第六条 本标准由交通部基建管理司负责解释。

讨论区

   忘记密码?

全部问题网友答疑(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