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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交通部

【颁布时间】1953年09月22日

【发文字号】交厅(电)字第21案续31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关于江海岸电台统一由交通部管理之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02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一、江海岸无线电台由交通部统一管理后,交通部可在江岸、海岸及岛屿设立无线电报、无线电话之通讯及辅航设备,担负陆上与海上、江上相互间之无线电报、无线电话通讯工作,其对象为本国籍(包括国营、私营)及外国籍之一切装有无线电设备之船舶(军事系统之船舰除外)。各台之间并可建立陆地通讯,传递航运业务电信。在组织上与交通部原有航务专用电台合拼,并统一名称为“交通部航务无线电台”。
二、为了达到航务电讯统一管理的目的,取消设备重复,即省人力物力,全国现存其他公私营江海岸无线电台通过法定手续,在不影响通讯任务的原则下,陆续予以撤销,交通部航务无线电台,除军事系统以外,成为我国陆上与江上,海上航务无线电通讯之唯一机构。
三、交通部航务无线电台在通讯业务上,技术上属邮电部指导。
一、航务无线电台之呼号、频率、电力均由邮电部规定。
二、公众船舶通讯之业务制度,按照邮电部现行规章并参照国际无线电法规办理。
四、航务无线电台与船舶间公众通信业务的营业部份(包括公众船舶电报之收受及投送,船舶电报资费价目之规定,对国内外业务接洽及帐务结算等)按邮电部规定办法(详细办法另行商定)办理电报报费之摊分由交通部邮电部协议解决。
五、原邮电部供江海岸无线电台专用之一切无线电设备(包括天线、收发讯机、电源设备、备用器材、工具、仪器、资料、图表、书籍等)及房屋,原则上完全移交交通部。部份机器或房屋与当地电信局合用者,主权仍隶属于邮电部,但交通部可根据租用办法向邮电部租用之。
六、原邮电部江海岸无线电台之电讯人员(包括报务员、机务员、技术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按原编制移交交通部。如属兼管性质者,由邮电部、交通部按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七、江海岸无线电台之交接,由邮电部、交通部组成“江海岸无线电台交接委员会”共同办理,为不妨碍原有通讯业务之进行,办理交接手续时,根据交通部要求逐步接收之。
八、江海岸无线电台由交通部接收后,国家对江海岸电台之投资及资产改拨交通部。
九、关于电讯人员之训练培养,邮电部有协助之责。
十、为保守电信机密,陆地通讯之有关机密者,应尽量使用有线电讯传递,由交通部自行掌握,以免泄漏机密。
十一、航务无线电台之设立、电路之开放,须事先经邮电部之同意,方可进行。
十二、交通部一切开闭之航务无线电台,必须向邮电部登记。
注:(一)本办法系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三年四月廿一日(53)财经交字第七九号批准。
(二)本办法内第五条关于部份机器或房屋与当地电信局合用者,产权之规定,应改为隶属于主要使用之一方,即按照“邮电部江海岸无线电台移交交通部统一管理之实施办法”内第三条之规定办理。此项修正并经中财委八月廿七日(53)财经交邮字第十号批覆同意。至产权确定以后,设备仍由双方共同使用,其维护修理费由产权所属之一方负担,不再应用双方相互租用之办法,亦已经两部会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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