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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轮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暂行办法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2011-12-02 12:40

第一条 外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内航行或在锚地、浮筒停泊期间,可以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港务监督(包括引航站、船)、外轮代理公司进行业务联系。船舶停码头后,应停止使用。 第二条 通话内容只限于业务联系。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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