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规中心 > 人事劳动卫生列表

【颁布机构】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通工程工作委员会

【颁布时间】2009年09月01日

【发文字号】湘价协交字[ 2009 ] 3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21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指导造价从业人员开展造价咨询工作,规范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行为,提高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确保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结合交通建设工程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业人员及协会
本规定所称交通造价从业人员是在指我省交通行业执业,并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交通运输部注册甲、乙级,)、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交通运输部颁发)和湖南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的技术人员。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通工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规范交通造价从业人员的行为。
鼓励所有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的交通造价从业人员加入协会。
第三条 从业人员资质及持证上岗
根据《关于在我省交通行业全面实行造价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湘交计统字[2005]138号文)规定,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包括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审、经济评价、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造价监理、招标代理、办理工程计量、决算、承担工程造价咨询、定额或造价等专题研究项目、工程经济纠纷的调解等)的专业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必须到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备案并参加定期举行的培训)后方可从事交通建设造价业务,严禁无证上岗。
从业人员应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必须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含投标报价部分)上签名(签章),并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无资质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一律无效。
第四条 继续教育和年检
从事公路工程概、预算编审工作和承接编制概预算定额等专题研究项目的交通造价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关于开展湖南省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和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湘交造办字[2004]6号)的要求进行继续教育和年检。
第五条 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有意少算或高估冒算,编审文件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迎合委托方意愿,故意少算、高估冒算,非法扩大建设成本。
(二)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泄露工程标底。在工程招标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三)无证编审工程造价和伪造、出卖、转让工程造价资质(格)证书。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按时参加年检和继续教育。
(四)不据实签署造价文件或编制虚假工程决算。在解决经济纠纷的工程造价签证业务中分别接受当事人双方委托。
(五)在造价文件编制、审查中,因调查资料不详实,采用定额不准确,计算统计错误、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概算造价超出估算造价10%以上,预算造价突破概算造价,决算突破概算。
(六)不服从行业管理,不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主关部门关于本行业的规定和各项制度的从业人员。
(七)违反其他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监督与行业管理
协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措施对违规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罚。加强对交通造价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查证咨询单位是否有违反第五条的行为。
协会负责对造价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年检。
第七条 罚则
对违反第五条规定的从业人员进行如下处罚: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建议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格)或收回造价执业资质(格)证书,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建设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
本规定从颁发之日开始实施。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通工程工作委员会具有最终解释权。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交通工程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一日

讨论区

   忘记密码?

全部问题网友答疑(共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