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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交通部

【颁布时间】1984年04月18日

【发文字号】(84)交海字711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关于海运生铁、金属块锭、煤炭、散盐、矿石、砂、粉等散装货物装舱标准和船舶、港口责任划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5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第一条 整舱生铁装舱,必须做到舱内装平,两舷和前后应均衡受载,不得出现斜坡或小山头。舱口围垂直线以内(即舱口部位下同)基本铺平,货物面的最低点与最高点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米。
零星小票生铁,按船舶提出的积载技术要求装舱,四周应有足够的货物塞满,使中间装载的生铁无移滑可能
装舱过程中,船舶横倾一般不得超过三度。港口装卸交接班时,船舶槿倾一般不得超过一点五度。底舱装货完毕,必须保证船舶无横倾。
设有二层舱的船舶,二层舱内原则上不配装生铁,必须配装时,船舶要备有防滑的必要设备,船舶和港口要共同采取措施,以避免船舶遇风浪发生货物移动,没有防滑设备航行安全没有保证,港口可以拒装。
第二条 金属块锭装舱,必须注意积载安全。货物之间要靠紧铺满、装平、左右、前后,不留空挡,不得孤独码垛或留有空隙,以防止松动、滑移、倒塌。
第三条 煤炭装舱,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货物面的最低点与最高点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米。设有二层舱的船舶,必须装满。二层舱的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凡装半载或不能装满载的船舱,装货完毕,港口应予平舱。
第四条 散盐半舱,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货物面的最低点与最高点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米。设有二层舱的船舶,底舱两舷及前后,盐堆高度不得低于底舱高度的百分之七十。既要考虑到船舶的航行稳性安全,又要便于港口进行平舱作业。二层舱的舱口围垂直线以内基本装平。
第五条 矿石、砂、粉装舱,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设有二层舱的船舶,底舱两舷及前后,货堆高度不得低底舱高度的百分之五十到六十。二层舱在舱口围垂直线以内要基本装平。
第六条 设有二层舱的船舶装载煤炭、散盐、矿石、砂、矿粉等货时,船舶应在底舱两舷及前后隔舱板上划出明显的满载或半载时的高度标志线,便以港口按规定标准装舱。
第七条 煤炭、散盐、砂石、矿粉等货装舱时,港口应做到按船舱划定的高度标志线均衡受载,货面平正。
第八条 煤炭、散盐、砂石、矿粉等,港口在装舱过程中,船舶横倾一般不得超过三度。交接班时,船舶应基本上处于无横倾状态。全船装货结束。船舶必须处于无横倾状态。
第九条 煤炭、散盐、砂石、矿粉等装设有二层舱的船舶时,配载要注意上下舱的重量分配,达到船舶的稳性要求。防止发生二层舱的货流向下层舱,造成船舶可能发生的大角度倾斜的危险。
第十条 船舶靠泊装卸货物中途,因故需要移泊时,应使船舶处于无横倾状态。
第十一条 船舶到港卸货时,应注意均衡卸载。卸货作业中,船舶横倾一般不应超过三度。
第十二条 船舶和港口的相互权限与责任划分。
(1)首先船舶和港口要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强联系,密切配合,搞好社会主义协作。
(2)有关货物装舱,有装舱标准的,按装舱标准作业。没有装舱标准的,参照本规定按船舶意见装舱。
(3)有关货源组织集中,以港口安排为主;有关货物配载及装舱技术要求,以船舶意见为主。
(4)装舱作业中,船舶应按规定派专人监舱并进行技术指导,港口如不按船舶要求积载,船舶应随时提出纠正。如船港双方发生争执或意见不一致时,双方要及时向各自上级部门汇报解决。确难一致时,由当地港监部门或报部海洋运输局解决,并做好记录。
(5)船舶按规定在装船前或装船作业中向港口提出装舱技术要求,港口不按船舶要求积载,而造成船体货物受损或影响船舶安全时,发生问题,由港口承担责任。
船舶没有及时向港口提出装舱技术要求或不坚持正确要求,发生问题,由船舶承担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时,由责任方承担经济责任,情节和损失严重的,还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直至依法追究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6)货物装舱,实行班班验收制度。全船装货结束,船港双方办理装舱交接验收,并在交接验收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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