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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交通部,农林局,国家海洋局,中央气象局

【颁布时间】1976年02月25日

【发文字号】(76)交水运字186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渔轮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5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农林部门所属渔轮(含探捕船、调查船、指导船)在海上作业,进行水文气象辅助观测和发报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参加测报的渔轮,暂参考执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船舶水文气象观测方法”。渔轮每天在08、14、20时(北京时间)进行观测和发报,如有需要可指定少数渔轮增加02时一次观测和发报。
二、观测结果记在“船舶水文气象记录表”上,回港后将记录表送渔业公司(或当地水产部门)转交海洋部门。
三、渔轮观测后,按中央气象局制定的“渔轮水文气象报告试行电码”进行编报,发往有关渔业气象专用通报台;在专用台未建成前,暂由渔业公司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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