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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交通部,农林局,国家海洋局,中央气象局

【颁布时间】1976年02月25日

【发文字号】(76)交水运字186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船舶水文、气象辅助测报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5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交通部门所属沿海和远洋船舶在海上航行,进行水文气象辅助观测和发报时,应执行以下规定:
一、参加测报的船只,执行国家海洋局制定的“船舶水文气象观测方法”。
二、观测结果记在“船舶水文气象记录表”上,每航次回港后,通知海洋部门上船索取或交当地港监部门暂时保管。
三、沿海船舶观测后,按“船位气象观测报告电码表”进行编报。航行于北方航线的船舶发往上海或大连海岸电台;航行于南海的船舶发往广州海岸电台。
四、航行于东经90°~180°、北纬50°~南纬40°海区的远洋轮观测后,暂参考“船位气象观测报告电码表”进行编报,发往上海或广州海岸电台(航行在我国南北航线的船舶可按有关规定执行)。航行于上述海区以外的远洋轮仍进行观测暂不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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