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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交通部

【颁布时间】1981年03月30日

【发文字号】(81)交人劳字31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关于防止轮驳船船员淹溺事故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5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一、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防止各类轮驳船(包括囤船)船员(以下简称船员)淹溺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船舶领导干部及各级负责人必须坚持岗位责任制,以身作则,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敢于领导,敢于管理,敢于坚持原则。
三、船舶领导干部及各级负责人必须组织对各种工具设备(如测水台、求生艇筏、活动厕所、安全栏杆、活动推梁、舷梯等的绳索、葫芦、铁链、钩子、绞链、插销等)进行经常保养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安全生产。
四、船舶主管单位及有关科室应定期对船舶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帮助船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各类船舶都应根据规定配齐救生设备。救生设备必须存放或悬挂在明显易取的部位,并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求生设备必须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检验。
五、船队和船舶在航行、停靠时,过挡通道处必须安装活络跳板,并挂好安全网。跳板宽度不得少于关公尺,并要采取防滑措施。船舶未停靠稳妥时,任何人不准跨挡上下、跳板及安全网未安装稳妥前。不准进行装卸作业及上下旅客。船舶在大风浪中,冰冻天气或装载甲板货航行时,甲板通道要安设安全索,防止人员滑跌。船舶走道不准旋转障碍物。装载完毕的船舶和出海船舶,必须在开航前做好封仓工人作。
六、船员在从事编解船队、测水、推划(筏)、洗船、绞滩及船边舷外和登高等容易造成落水的作用时,必须穿救生衣,系安全带等。夜间作业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船员都应熟练地使用各种救生设备和掌握救生技术。船舶主管单位要有计划地组织船员学会游泳。
七、船员和上船作业的其他人员严禁在船舷边大小便,在甲板行走时一律不准穿容易滑跌的鞋子;严禁在栏杆、缆桩上以及无栏杆的船边、顶棚和缆绳活动范围附近休息、睡眠、取笑打闹严禁酗酒。在航行中及停泊接班前三小时内均不准饮酒。
八、本规定适用于航运、港口、船厂、航道、航务工程、救助打捞、远洋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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