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机构】湖南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站
【颁布时间】2005年08月15日
【发文字号】湘交造字[ 2005 ] 5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精神,由我站对全省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进行审核。为了尽快落实该项工作,经组织讨论并报厅同意,拟定了有关的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
1、价格调整期:2003年7月1日以前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从2003年7月1 日起开始计算,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招标的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
2、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所用的水泥、钢筋、钢绞线、柴油四种主要材料,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3、对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含型钢、钢板、锚垫板等)可以结合这次钢筋价格调整一并调整,其他临时设施及施工辅助设施所使用的钢材均不考虑调整。
4、价格调整材料数量计算,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由业主批准的每月计量为依据。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进行材料价格调整的计量项目,各计量项目材料用量统一按本实施细则“材料用量计算方法”执行。
二、材料用量计算方法
对于进行价格调整的工程计量项目,按以下计算规则和指标换算成予以价格调整的材料用量。
(一)钢材
Ⅰ、Ⅱ级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钢筋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预应力粗钢筋用量按计量数量;永久性结构钢材及预埋件用量按设计图纸数量。
(二)钢绞线
钢绞线用量按计量数量。
(三)水泥
软基处理、水泥稳定料(底)基层、水泥混凝土路面水泥消耗量以批准的生产配合比为准。由于通道、涵洞工程按涵身长度计量,且结构尺寸个体差异大,水泥消耗量则根据设计图纸或变更文件分座计算。其它各标号砼、圬工及各桩径桩基水泥消耗量,参照按下表换算:
C15片石砼 |
221kg/m3 (32.5R) |
C15砼 |
255kg/m3 (32.5R) |
C20砼 |
273kg/m3(32.5R) |
C25砼 |
317kg/m3 (32.5R) |
C30砼 |
365kg/m3(32.5R) |
C35砼 |
406kg/m3 (32.5R) |
C40砼 |
447kg/m3 (32.5R) |
C50砼 |
461kg/m3 (42.5R) |
C20喷射砼 |
445kg/m3 (32.5R) |
C25喷射砼 |
491kg/m3 (32.5R) |
浆砌片石 |
91kg/m3 (32.5R) |
φ1.0m灌注桩 |
283kg/m(32.5R) |
φ1.2m灌注桩 |
407kg/m (32.5R) |
φ1.4m灌注桩 |
554kg/m(32.5R) |
φ1.5m灌注桩 |
636kg/m(32.5R) |
φ1.8m灌注桩 |
916kg/m(32.5R) |
φ2.0m灌注桩 |
1131kg/m(32.5R) |
φ2.2m灌注桩 |
1369kg/m(32.5R) |
φ2.5m灌注桩 |
1767kg/m(32.5R) |
φ2.8m灌注桩 |
2217kg/m(32.5R) |
其他桩径内插
(四)柴油
A)、路基、航运土石方工程和路面工程的沥青混凝土面层、基层、底基层项目柴油消耗量,按下表换算:
开挖土方 |
0.814kg/m3 |
开挖石方 |
0.977kg/m3 |
填筑土方 |
0.403kg/m3 |
填筑石方 |
0.194kg/m3 |
掺灰处理(改良土) |
1.017kg/m3 |
水泥稳定底基层 |
1.8kg/m3 |
水泥稳定基层 |
4kg/m3 |
沥青砼面层 |
17kg/m3 |
水泥砼面层 |
2.53kg/m3 |
|
|
以上土石方开挖指标按运距1km计算,超出1km范围的,柴油消耗量按0.16kg/m3.km增加。
B)、港口其它项目以及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筑坝、护坡项目的柴油消耗量按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预算的单价分析表进行计算。
C)、航道整治工程中的疏浚工程项目柴油消耗量,分土质类别按下表换算:
Ⅱ、Ⅲ类土 |
1.01kg/m3 |
Ⅳ类土 |
1.04kg/m3 |
Ⅴ类土 |
1.38kg/m3 |
Ⅵ类土 |
1.67kg/m3 |
三、价格调整具体实施方案
由于设计遗漏、缺陷等新增的变更工程,属于合同外的工程,在进行价格调整时区分对待:
1、合同清单内工程项目:仍按《指导性意见》执行。
2、已有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单价的,不再进行价格调整;未予协商单价的,材料价差予以100%补足或扣回。
3、以后单价变更的工程项目:按业主与承包人协商的以变更时当地市场材料价格计算的单价,不再进行价格调整。
四、调整管理程序
1、调整申请材料的提交
材料价格调整每季度进行一次,承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材料调整申请数量,经监理工程师复核签字后,各项目公司对材料调整工程数量进行审查,并确定合适的比例,依据公布的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对各合同段材料调整金额进行计算后行文报厅各行业管理局初审,经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审核后,报厅核准。
2、提交的相关资料
(1)设计概(预)算批复文件
(2)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根据需要提供);
(3)各合同段合同文本及合同清单电子文档;
(4)在建项目建安费分析情况表(格式附后)。
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⑷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
3、业主提交的报表(每季度)
报行业管理局
(1)计量清单季度汇总及调整材料数量计算表(格式附后);
(2)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费用计算表(格式附后);
报造价站
(3)各合同段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情况表(格式附后);
(4)在建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汇总表(格式附后);
(5)在建项目土建工程投资控制情况表(格式附后)。
对于航运工程以上⑶表可根据项目情况自行制定。
4、调整工作完成时间
(1)公布主要材料价格:每季度第二个月一日公布上一季度价格;⑵承包人申报至监理工程师:每季度第二个月十日申报上一季度 材料调整数量;
(2)监理工程师复核后报项目公司:每季度第二个月二十日完成;
(3)项目公司审查后报行业管理局:每季度第二个月三十日完成;
(4)行业管理局报造价站:每季度第三个月十五日完成
(5)造价站报厅:每季度第三个月三十日完成。
本细则未尽事宜,均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执行。
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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