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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构】湖南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站

【颁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发文字号】湘交造定字 [ 2010 ] 255号

【生效时间】

【时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 编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2-21信息来源:中国交通造价网 责任编辑:三宅一生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采集、编制、报送与发布工作。根据《湖南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湘交造价(2009)125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6]612号)和《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有关规定》(湘交造字[2009]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交通工程建设情况和我省交通造价管理工作,由我站组织制定《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有关规定


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造价,遵循市场规律,规范材料预算价格计价行为,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有关规定包括材料价格的信息采集、报送、编制和发布等活动(以下简称预算价格编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为交通建设各方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调整概算、材料调差、竣工决算的材料价格提供依据。
第四条 具体职责
1、材料预算价格涉及面广,影响大,各参与单位和个人都应认真负责,力求准确、公正,能够及时反映市场情况。
2、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建立全省材料价格信息网络。
3、各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的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管理,逐步建立本地区材料价格信息网络。各市州造价管理单位必须配备的专职信息员负责本地区材料的搜集、整理、上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各市州造价管理单位的信息员名单须上报省站备案,如有变更要及时报告。省站将定期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并建立信息员业绩考核制度。
第五条 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
1、材料信息的采集,应遵循适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原则,不断完善材料价格信息系统,充分运用科学技术,提高材料价格信息的管理水平。
2、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网络由有一定资质的建材生产厂家、经销商及建设、设计、施工、中介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材料价格信息的采集以信息网络成员提供,各市州造价站信息员专项调查、全面核实相结合的方式。
3、各市州造价管理单位信息员负责单项材料价格信息采集,并负责收集、汇总信息网络成员的材料价格信息。当信息网络成员不能及时提供信息时,信息员应自行采集信息。
4、 每个市州每种材料信息采集点为六至十个,而且每个县必须至少要有一个采集点。采集的材料品种和规格详见附表。
第六条 材料原价的采集
1、材料原价指出厂价或料场价,根据市场确定,按供应点数采用均价计算。原价采集应考虑材料规格、型号、品牌、交货点、供货量、供货方式等因素。原价一般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产品质量合格的材料价格,质量达到优质的产品价格应注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原价采集依据有关部门发布的价格取定。进口材料的原价采集按照外贸到岸完税价格计算。
2、材料原价分外购料、地方材料和自采材料三类进行采集。外购材料通过《湖南价格信息》、《湖南价格在线》网站、《湖南物资信息》《石油沥青》、《石油沥青简讯》,并结合《交通建设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名录》及其配套网站“交通建材信息港”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动态更新;钢材、木材等价格可以参照省站公布的长沙市供应价格计算,水泥要求按当地水泥厂供应价格计算,分品牌按级数逐一公布。
3、由各市(州)造价管理单位负责本市的地方性材料价格的采集(详见附表),要求按实际调查价格或当地主管部门规定采集;自采材料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计算、采集。砂石等地方性材料的价格要求公布到各市(州)首府为主,并考虑到建设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第七条 材料预算价格的编制
1、材料预算价格是指材料由原产地到达施工工地仓库或工地堆放材料地点的全部费用,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预算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1+场外运输损耗率)×(1+采购及保管费率)-包装品回收价值
2、材料预算价格应与市场价同步。由于材料价格统计存在分析差异,材料预算价格中考虑统计误差0.5%、短途增加运费1%、材料价格时间差1%。材料价格中的运杂费应另行计算,运杂费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要经过调查比选,综合分析后确定。
3、对于施工中已采取但未编列的新材料,由编制单位自行收集资料测定其价格,并将其单价的测定结果上报省站备案。
4、农村公路的材料价格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当地价格为主。
第八条 材料预算价格的报送
1、交通建设工程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每月报送一次;自采材料、砂石等地方性材料每月报送的价格为出厂价格(原价),每月25日前报送至省站。其中自采材料、砂石等地方性材料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5日前还需报一次预算价。
2、价格上涨、下跌过快幅度较大时,采取快报机制,每半月报送至省站一次。
3、各市(州)造价管理单位报送的材料预算价格必须有单位领导确认、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可上报。
4、报送材料预算价格时须附采集点的相关信息,如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以备省站随时核实。
第九条 各市州造价管理单位必须对材料价格的真实性负责,省站将不定期对各市州进行专项检查,年终考核。凡认真执行本《规定》且信息采集、测算、汇总及时、无差错的单位和个人,省站将给予表扬和一定的奖励。对执行《规定》不力的单位,省站将视情给予限期纠正,影响较大且年终考核评比排名倒数一、二的单位将通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
第十条 全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由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统一发布。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的发布以文件发布、网上适时发布与刊物定期发布的方式进行。交通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每月发布一次;交通工程地方材料预算价格每季度发布一次。年中和年末对主要材料价格进行分析,绘制价格曲线,预测涨跌走势。
第十一条 为了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州交通局将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有关规定》(湘交造字[2009]18号)废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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