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B06-03-2007),及湖南省有关规定,现予公布《湖南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详见附件),湖南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组成中不再计取养路费,其他费用仍执行交通部2007年第33号公告及湖南省有关规定,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发布《湖南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标准》的通知(湘交造定字[2008]6号)停止使用。
附件:《湖南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车船使用税标准》
湖南省交通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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