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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材料采集及加工

1  材料计量单位标准,除有特别说明者外,土、粘土、砂、石屑、碎()石、碎()石土、煤渣、矿渣均按堆方计算:片石、块石、大卵石均按码方计算;料石、盖板                                  石均按实方计算

2  开炸路基石方的片(块)石如需利用时,应按本章捡清片(块)石项目计算。

3  材料采集及加工定额中,已包括采、筛、洗、堆及加工等操作损耗在内。

工程内容及定额附注:

8-1-1开挖盖山土、石

1)  挖土或开炸石;2)装运;3)卸除;4)空回。
注:盖山土石厚度超过1m时,按“路基工程”项目开挖(炸)土、石方定额计算。

8-1-2人工采集草皮

1)开挖草皮;2)制成块状;3)就地堆放。

8-1-3采筛土、黏土

1)采挖土或粘土;2)打碎土块;3)过筛;4)堆方。

8-1-4采筛洗砂及机制砂

开采砂:1安移筛架;2)采挖;3)过筛;4)清渣洗砂;5堆方及清除废渣。

隧道弃碴筛砂、机制砂:部分解小,喂料、碾碎、过筛,堆方及清除废渣。

注:1、需要清除表土及备水时,其工日另计(每1m3砂按0.5m3用水量计);

2、如人工采、筛、洗、堆联合作业时,按“采、筛、堆”及“洗、堆”工日之和扣减一次堆方,每100m3扣减3个工日计算,其中洗堆定额的砂不计价

3、定额中的砂系自然砂。

8-1-5采砂砾、碎(砾)石土、砾石、卵石

1)  挖松;2)过筛;3)洗石;4)成品堆码方。

 注:如需备水洗石时,每1m3石料用水量按0.3m3计算,运水工另行计算。

8-1-6开采片石、块石

片石:打眼,爆破,撬石,开、解小、码方;

捡清:撬石、解小、码方。

块石:开采:打眼、爆破、开、劈石、粗清、码方。

捡清:选石、劈石、粗清、码方。

8-1-7人工开采料石、盖板石

1)  清除风化层;2)划线;3)钻线;4)打槽子;5)打眼;6)宰石;7)钻边;8)清面;9)堆放。

注:如需爆破者,按开采块石所需材料计列。

8-1-8人工捶碎石

1)取料;2)捶碎;3)堆方。

8-1-9机械轧碎石

1)取运片石;2)机械轧、筛分碎石;3)接运碎石;4)成品堆方。

8-1-10采筛路面用石屑、煤渣、矿渣

1)挖松;2)过筛;3)清渣;4)成品堆方。

8-1-11人工洗碎(砾、卵)石

1)  取料;2)洗石;3)堆方(卵石码方)。

 注:如需备水时,每1m3碎(砾、卵)石用水量按0.3m3计算,运水工另行计算。

8-1-12堆、码方

1)平整场地;2)材料整理;3)堆、码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