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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础工程

1.钢板桩围堰按一般常用的打桩机械在工作平台上打桩编制。定额中已包括工作平台、其他打桩附属设施和钢板桩的运输,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2.套箱围堰用于浇筑水中承台,利用原来打桩(或灌注桩)的工作平台进行拼装、下沉,定额中已计入埋在承台混凝土中的钢材和木材消耗。

3.开挖基坑定额中,干处挖基系指无地面水及地下水位以上部分的土壤;湿处挖基系指施工水位以下部分的土壤。

4.开挖基坑定额中,已按不同的覆盖层将基坑开挖的排水和基础、墩台施工的排水所需的水泵台班综合在内,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5.沉井基础定额中船上拼装钢壳沉井已综合了拼装船的拼装项目。船坞拼装钢壳沉井未包括船坞开挖,应按开挖基坑定额另行计算。钢丝网水泥薄壁沉井浮运、落床定额已综合了下水轨道修筑、轨道基础开挖及沉井下水等项目,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6.导向船、定位船船体本身加固所需的工、料、机消耗及沉井定位落床所需的锚绳均已综合在沉井定位落床定额中,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7.无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已将所需的地笼、锚碇等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有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未综合锚碇系统,编制概算时,应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8.锚碇系统定额均已将锚链的消耗计入定额中,并已将抛锚、起锚所需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编制概算时,不得随意抽换定额。

9.沉井接高项目已综合在定位落床定额中,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但接高所需的吊装设备及定位船或导向船之间连结所需的金属设备本定额中未综合,编制概算时,应根据实际需要按预算定额中的有关项目计算。

10.钢壳沉井作钢围堰使用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回收,但回收部分的拆除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本定额中未计列,需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11.打桩工程按一般常用的机械综合为陆地和水中工作平台及船上打桩,定额中已将桩的运输及打桩的附属设施以及桩的接头综合在内,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12.灌注桩基础成孔定额按不同的钻孔方法和不同的土壤地质情况及不同孔深编制,回旋钻机、潜水钻机还编制了配有船上泥浆循环系统定额,编制概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定额中已按摊销方式计入钻架的制作、拼装、移位、拆除及钻头维修所耗用的工、料、机械台班数量,钻头的费用已计入设备摊销费中,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13.灌注桩混凝土定额,按机械拌和、工作平台上导管倾注水下混凝土编制,定额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的工、料费用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定额中还编有配船上混凝土拌和站的定额,编制概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14.护筒定额中,已包括陆地上埋设护筒用的粘土或水中埋设护筒定位用的导向架及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护筒接头用铁件、硫磺胶泥等埋设时用的材料、设备消耗,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水中埋设的钢护筒系按护筒全部设计重量计入定额中,可根据设计规定的回收量按规定计算回收金额。

15.浮箱工作平台定额中,每只浮箱的工作面积为3*6=18㎡。

16.钻孔土质分类:

(1)砂土:粒径不大于2mm的砂类土,包括淤泥、轻亚粘土。

(2)粘土:亚粘土、粘土、黄土,包括土状风化。

(3)砂砾:粒径2~20mm角砾、圆砾含量(指重量比,下同)小于或等于50%,包括礓石粘土及粒状风化。

(4)砾石:粒径2~20mm角砾、圆砾含量大于50%,有时还包括20~200mm碎石、卵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5)卵石:粒径20~200mm碎石、卵石含量大于10%,有时还包含块石、漂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6)软石:各种松软、胶结不紧、节理较多的岩石及较坚硬的块石土、漂石土。

(7)次坚石: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500mm、含量大于10%的较坚硬的块石、漂石。

(8)坚石:坚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1000mm、含量大于10%的坚硬的块石、漂石。

17.承台定额适用于无水或浅水中施工的有底模及无底模承台的浇筑,定额中已计入底模和侧模,深水中浇筑承台应增列箱项目。

18.工程量计算规则:

(1)围堰、筑岛高度为平均施工水深加50cm,长度按围堰中心长度计算。套箱围堰的工程量为套箱金属结构的重量、套箱整体下沉时的悬吊平台的重量及套箱内支撑的重量之和。

(2)开挖基坑的工程量应根据设计图纸、地质情况、施工规范确定边坡后计算。但集水井、排水沟、基坑回填、夯实等均综合在定额内,不得计入工程量内。

(3)天然地基上的基础的工程量按基础、支撑梁、河床铺砌及隔水墙工程量的总和计算。

(4)沉井制作的工程量:重力式沉井为设计图纸井壁及隔墙混凝土数量;钢丝网水泥薄壁沉井为刃脚及骨架钢材的重量,但不包括铁丝网的重量;钢壳沉井的工程量为钢材的设计总重量。

(5)沉井浮运、定位落床的工程量为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

(6)锚碇系统定额的工程量指锚碇的数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量计算。

(7)沉井下沉定额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乘沉井刃脚下沉入土深度计算。沉井下沉按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下沉深度的定额,定额中的下沉深度指沉井顶面到作业面的高度。定额中已综合溢流(翻砂)的数量,不得另加工程量。

(8)沉井填塞的工程量:实心为封底、填心、封顶的工程量总和;空心的为封底、封顶的工程量总和。

(9)灌注桩成孔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纸入土深度计算。孔深指护筒顶至桩底的深度。成孔定额中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10)灌注桩混凝土的工程量为设计桩径的实体数量。至于扩孔数量和应凿除桩头的数量均已摊入定额中,不得计入工程量内。

(11)灌注桩工作平台的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需要的面积计算。

(12)钢护筒的工程量按筒的设计重量计算。设计重量为加工后的成品重量,包括加劲肋及连接用法兰盘等全部钢材重量。只有在设计上提供不出钢护筒的具体数量时,可参考下表计算钢护筒的重量,桩径不同时可内插计算。
 

桩径(cm) 100 120 150 200 250
护筒重量(kg/m) 167.0 231.3 280.1 472.8 5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