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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筑岛、围堰及沉井工程
1.围堰定额适用于挖基围堰和筑岛围堰。
2.草土、草、麻袋、竹笼、木笼铁丝围堰定额中已包括50m以内人工挖运土方的工日数量,定额中括号内所列“土”的数量不计价,仅限于取土运距超过50m时,按人工挖运土方的增运定额,增加运输用工。
3.沉井制作分钢筋混凝土重力式沉井、钢丝网水泥薄壁浮运沉井、钢壳浮运沉井三种。沉井浮运、落床、下沉、填塞定额,均适用于以上三种沉井。
4.沉井下沉用的工作台、三角架、运土坡道、卷扬机工作台均已包括在定额中。 井下爆破材料除硝铵炸药外,其他列入“其他材料费”中。
5.沉井下水轨道的钢轨、枕木、铁件按周转摊销量计入定额中,定额还综合了轨道的基础及围堰等的工、料,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但轨道基础的开挖工作本定额中未计入,需要时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6.沉井浮运定额仅适用于只有一节的沉井或多节沉井的底节,分节施工的沉井除底节外的其余各节的浮运、接高均应执行沉井接高定额。
7.导向船、定位船船体本身加固所需的工、料、机消耗及沉井定位落床所需的锚绳均已综合在沉井定位落床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8.无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已将所需的地笼、锚碇等的工、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另行计算。有导向船定位落床定额未综合锚碇系统,应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9.锚碇系统定额均已将锚链的消耗计入定额中,并已将抛纷、起锚所需的工、 料、机消耗综合在定额中,编制预算时,不得随意进行抽换。
10.定位船或导向船之间联结所需的金属设备、钢壳沉井接高所露的吊装设备本定额中均未计算, 需要时应按金属结构吊装设备定额另行计算。
11.钢壳沉井作钢围堰使用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回收,但回收部分的拆除所需的工、料、机消耗量本定额中未计算,需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12.工程量计算规则:
1)草土、草、麻袋、竹笼围堰长度按围堰中心长度计算,高度按施工水深加 0.5m计算。 木笼铁丝围堰实体为木笼所包围的体积。
2)套箱围堰的工程量为套箱金属结构的重量、套箱整体下沉时的悬吊平台的重量及套箱内支撑的重量之和。
3)沉井制作的工程量:重力式沉井为设计图纸井壁及隔墙混凝土数量;钢丝网水泥薄壁沉井为刃脚及骨架钢材的重量,但不包括铁丝网的重量;钢壳沉井的工程量为钢材的总重量。
4)沉井下沉定额的工程量按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乘沉井刃脚下沉人土深度计算。沉井下沉投土、石所在的不同深度分别采用不同下沉深度的定额。定额中的下沉深度指沉井顶面到作业面的高度。定额中已综合了溢流(翻砂)的数量,不得另加工程量。
5)沉井浮运、接高、定位落床定额工程量为沉井刃脚外缘所包围的面积,分节施工的沉井接高的工程量应按各节沉井接高工程量之和计算。
6)锚碇系统定额工程量指锚碇的数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的需要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