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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豫交工〔2009〕13号


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在建高速公路项目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在试行过程中,请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及时向厅工程管理处反馈。
 

河南省交通厅

二○○九年三月十日

 

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属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根据国家有关工程造价和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属有关单位组建的从事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单位称为项目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相关厅直单位为项目公司的项目主管单位(以下称项目主管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由省交通运输厅直属单位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

第二章 工程造价编审管理职责

第四条 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

第五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是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厅计划处负责、厅工程管理处参与高速公路项目估算、概算和预算的审核工作;厅工程管理处负责、厅计划处参与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设计变更预算、工程决算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 河南省交通工程定额站(厅定额站)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设计变更预算及工程决算的审查工作,定期(每月)发布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分析项目单项工程造价水平,提供工程造价指标信息,对比项目单价和平均造价,科学合理地审查确定工程造价。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厅定额站负责对招标明标标底进行公示前审查,对暗标标底进行开标后核备;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设计变更预算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计量支付是否按合同执行,新增细目单价是否合理。

第八条 厅定额站对建设项目各阶段的造价审查或核备工作实行“谁主审、谁签字、谁负责”的项目主审负责人制度,各项审查工作应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实事求是地出具审查意见。 

第九条 厅定额站负责对工程决算进行核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公布经核备的工程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对工程造价负管理责任,负责组织项目估算、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把工程造价控制作为考核项目公司管理水平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领导班子应对报审工程概算进行集体研究,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调整造成超出估算±10%的,应重新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把项目造价审计工作纳入工程管理检查范围,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造价审计。省交通运输厅有关部门每年对项目主管单位开展的造价审计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对建设过程的工程造价负直接责任,通过招标择优选择设计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初审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严格控制工程造价,通过优化设计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决算不超概算。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要重视建设项目附属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完整的附属工程施工图,认真审查附属工程预算,签订细致的附属工程合同,明确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严格控制附属工程造价。

第十五条 未确定业主的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指定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可编制单位对编制的投资估算负直接责任,投资估算编制工作要认真负责,现场调查要准确,估算要实事求是。

第十六条 中标的设计单位对编制的工程概算和预算负直接责任。设计单位要精心设计,设计文件必须达到设计深度要求,准确把握市场造价水平,对影响造价的材料单价、材料供应必须细致调查研究,合理编制工程概算和预算。

第十七条 设计文件编制质量是评价考核设计单位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记入设计单位信用评价档案。

第三章 工程造价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应依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以适时的材料价格和银行利率进行编制,确保工可估算符合实际。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应根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概算编制办法和计价依据进行编制,概算资金不得超过批准估算投资的±10%。

第二十条 批准概算为项目总投资的控制限额,除国家政策性调整之外,不得任意突破。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建设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等进行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工程招标应采用标准工程量清单方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节约原则,标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准概算相应项目的范围内;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概算范围内。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自高速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设计变更应遵循提高质量、完善功能、优化设计、降低造价等原则。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和《河南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计〔2005〕372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内容;不得先变更,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附属工程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设计变更,项目公司应将变更方案及费用(情况)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后由项目公司下达执行;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设计变更,经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后由项目公司下达执行。设计变更批复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单项工程费用变化低于50万元、附属工程低于30万元的设计变更,施工、监理和设计单位要在设计变更单上签字盖章,由项目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后实施。项目公司应建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将每半年的设计变更及变更支付情况汇总后报项目主管单位和省交通运输厅备案核查。

第二十七条 严禁项目公司将设计变更化整为零,规避监管和审批。经过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列入工程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增加费用变化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第五章 建设资金及管理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同时对项目公司使用建设资金情况严格监督管理,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费用的监管,按照批准概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额度使用,严禁管理费超支。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资本金的拨付管理。项目公司使用建设资金需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批复的施工图预算说明所需资金的具体用途,凡不能合理说明资金需求或分项工程已超过预算控制范围的,一律不再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科研咨询经费的管理,对经过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的经费支出经过项目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项目公司方可支付。

第三十二条 项目公司要严格执行工程合同,与施工、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合同需经项目主管单位核备,未核备合同的建设内容一律不得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公司要加强设计变更的费用管理,以批复后的设计变更、核备的工程合同为依据进行支付,凡未经核备或未经批复的工程变更一律不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三十四条 项目公司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进行工程结算及计量支付,对于无清单单价的工程细目的资金支付,需经过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后方可支付;对于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款、50万元及其以上的材料款支付(含委托支付),必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并经项目财务总监签认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后,项目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工程决算并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查;竣工验收前,项目主管单位应将工程决算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公司未履行工程造价报批、报备程序,或未认真履行造价管理责任的,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主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完善相关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不能严格执行《河南省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或违反本规定的,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主管单位通报批评,同时要查明原因,视情节轻重对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突破概算,项目公司不能充分说明超概理由的,省交通运输厅对项目主管单位及项目公司全省通报批评,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得再从事高速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设计单位上报的设计文件工作深度不够、比选论证不足造成建设项目发生2项(含2项)以上重大设计变更或4项(含4项)以上较大设计变更的,省交通运输厅对设计单位降低其信用等级;发生3项(含3项)以上重大设计变更或6项(含6项)以上较大设计变更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设计单位列入河南省公路建设市场“黑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河南省境内其他交通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