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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高速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公路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和有效控制造价,促进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造价管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高速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的全过程对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包括估算、概算、修正(调整)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竣工决算的编制及勘察设计、计量支付、监理等有关造价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厅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以下简称“厅定额站”)作为本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厅委托对本省公路工程造价工作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 公路工程造价从业资质(格)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包括估算、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编制、审查、合同管理、经济评价、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公路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与所完成项目等级对应的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严禁无资质(格)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编审或签署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六条 省厅和厅定额站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加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第四章 造价文件编制依据

第七条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决算应分别以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交公路发〔1996〕611号)、《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定额》(JTG/T B06-03-2007)为依据,按照《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晋交便字〔2008〕298号)、《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山西省交通厅执行交通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晋交公字〔2008〕345号)、《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4〕507号)及省厅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应以《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应按照行业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工程计价依据中未包括其他专业的计价依据的,概预算第一部分建筑安装工程费及第二部分设备、工器具购置费执行相关专业的规定,但第三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应按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房建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及设备费应按照现行《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第八条 编制、审查公路工程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等造价文件时,材料单价均应采用同期市场现行价格(厅定额站定期发布的信息指导价)。

第九条 编制公路工程概算、预算文件应严格按照《山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试行)》(附件一)进行编制。

第十条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山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规定的内容计列。其中:

(一)土地补偿费及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规定;

(二)拆迁补偿费标准执行《关于山西省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意见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7〕193号)文件规定;

(三)耕地开垦费标准执行《关于提高公路建设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晋交公字〔2009〕466号)文件规定;

(四)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执行《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文件规定;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执行《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02〕155号)文件规定;

(六)林木补偿费标准执行《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规定;

(七)征地拆迁协调管理费按照征拆总费用的2%计取(不包括省属企业和部队的拆迁费用)。

第十一条 专项评价(估)费: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及《山西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计列。其中:

(一)环境影响评价费标准执行《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文件规定;

(二)水土保持评估费标准执行《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文件规定;

(三)文物勘察费标准执行《关于印发山西省文物部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涉字〔1992〕第61号)文件规定;

(四)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标准执行《山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晋价费字〔1999〕第303号)文件规定;

(五)地质灾害性评价费标准执行《关于实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2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标准》(中地调函〔2000〕3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工地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文件规定;

(六)压覆重要矿床评估费标准执行《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地质调查部分)的通知》(财建〔2007〕52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标准》(中地调函〔2000〕3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工地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文件规定;

(七)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费标准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03〕139号)、《林业行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规定;

(八)用地报告(含预审)编制费标准执行国土资源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17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及有关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7号)文件规定;

(九)勘界费标准执行国家测绘局《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



第五章 材料指导价的管理



第十二条 厅定额站定期发布《山西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信息中公布的每月公路工程外购材料及设备价格作为编制、审查估算、概算、预算、招标限价的依据。

第十三条 厅定额站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价格的调查、统计、发布工作,在材料价格波动较大时,应增加调查和发布的频次。



第六章 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



第十四条 投资估算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投资估算应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及本省规定的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编制。估算编制应合理、客观、真实地反映工程建设投资。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是控制设计概算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审查,审查结果报省发改委。



第七章 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阶段(含技术设计)应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控制工程规模及技术标准,在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基础上按照本阶段相应的计价依据编制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总金额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总投资的差额应控制在±10%以内,概算编制部门应编制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复估算对比表,初步设计概算超批复估算的,应编写工可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的详细对比报告,重点分析超估算的原因。如设计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除政策性因素影响外),应修正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须调整时,按有关规定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文件审查工作采取咨询审查单位审查、厅定额站复审、省厅批复的方式进行。

咨询审查单位按照批复估算重点对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方案、概算工程量、定额套用、材料单价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厅定额站对咨询审查单位审查意见进行复审,重点按照本省现行交通建设计价依据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厅定额站审查报告上报省厅批复。

第十七条 概算文件编制单位应向审查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工程造价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八章 施工图设计预算

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预算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本省现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因政策性因素引起的变化除外(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材料单价大幅度变化)。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数量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对应工程数量之差额,宜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数量的±10%以内,预算编制单位应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与批复概算对比表。施工图设计预算超批复概算的,预算编制部门应编写初步设计概算与施工图预算的详细对比报告,重点分析超概算原因。施工图预算(或修正概算)的建安费应控制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建安费的允许范围(按规定应考虑的物价上涨和可动用的初步设计预备费)内。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可作为项目法人投资包干的依据。

第十九条 施工图预算文件审查采取咨询审查单位审查、厅定额站复审、省厅批复的方式进行。

咨询审查单位按照批复概算重点对工程建设规模、设计方案、预算工程量、定额套用、材料单价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厅定额站对咨询审查单位审查意见进行复审,重点按照本省现行交通建设计价依据及相关政策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报告。

厅定额站审查报告上报省厅批复。

第二十条 预算文件编制单位应向审查单位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工程造价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九章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最高限价

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原则上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平原微丘区

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控制在估算建安费的1.6%-1.9%范围内,视桥梁(含互通内主线桥梁)比例在此范围内取值。其中桥梁比例为5%以内的,最高限价取估算建安费的1.6%;桥梁比例每增加5%,最高限价相应增加估算建安费的0.1%。

(二)山岭重丘区

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控制在估算建安费的1.8%-2.3%范围内,视桥隧(含互通内主线桥梁)比例在此范围内取值。其中桥隧比例为10%以内的,最高限价取估算建安费的1.8%;桥隧比例每增加10%,最高限价相应增加估算建安费的0.1%。

(三)铁路、电力、水利、环评等相关行业的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勘察设计招标最高限价中,由中标设计单位统一协调。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进行编制。施工招标最高限价编制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厅有关规定,应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图预算范围内,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原则上路基、桥梁、隧道工程等主体招标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5%计取;路面、交安、绿化、房建工程招标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2%计取;机电工程招标限价的暂列金应按照100-700章合计金额的3%计取。

第二十三条 监理招标原则上不计取暂列金,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交安工程监理限价原则上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的1.6%计列;机电、房建工程监理限价原则上按照相应标段100-700章合计金额(设备购置费计40%)的1.6%计列;技术复杂型特大桥及独立隧道可适当提高取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招标限价文件审查采取厅定额站审查,审查结果报省交厅审核。建设项目法人应向厅定额站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工程造价文件及电子数据。

第二十五条 招标最高限价经省厅审核后,及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审核后的招标最高限价总价及各子目单价作为投标报价依据。



第十章 计量支付及工程变更

第二十六条 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省厅批准发布的招标最高限价及清单各子目单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签订承包合同。符合有关规定的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法由承包人和项目法人进行合同谈判,协商确定合同价后报省厅审核。

第二十七条 工程变更要严格按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一般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在批准设计概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与承包合同价之间的差价及预备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合格工程正确计量支付。工程变更计量计价,按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的,需按照发布的招标限价计算方法重新进行单价计算。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计量计价,项目法人可以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对项目法人违反合同条款的计量计价行为可要求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予以支付或索赔。

第二十九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约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因材料价格变动和国家政策性变化引起费用变化时,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执行期内可调整合同价的项目,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调价方法进行调价,但约定的调价方法必须是由省厅公布或认定的调价方法;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执行期内不调价的项目,一律不予调价。如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或项目法人原因延长建设工期的,延期以后,因人工、材料、设备价格变化或国家政策性变化引起建设成本增加的,按省厅公布或认定的调价方法进行调价。



第十一章 概算调整

第三十条 概算调整指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项目费用超出批复概算的,可申请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如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调整等);

(二)因物价变动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引起费用变化的;

(三)因重大设计方案调整引起费用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引起费用变化的;

第三十二条 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山西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程序完备;

(二)对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工作量,原则上经过省级审计部门同步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



第十二章 工程决算



第三十三条 工程交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编制工程决算及竣工决算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程决算应控制在批准的施工图预算范围内,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省干线公路造价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取费内容均为现行标准,相关部门出台各类标准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