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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造价控制

第四章 价格信息

第五章 执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明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路基本建设和养护工程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作中工程造价从业行为。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等。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贯穿于建设项目和养护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并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造价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现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实施对工程造价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内蒙古交通厅是全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内蒙古公路工程定额站负责全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各盟市交通局应设立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上受自治区公路工程定额站指导。

第七条 各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监督管理,配备必要的设备,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收取定额管理费,作为定额修编测定和日常管理工作经费。自治区(包括交通部)审批的项目由内蒙古公路工程定额站收取,盟市审批的项目由盟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收取。
第八条 内蒙古公路工程定额站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适合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养护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规定、实施细则,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修订全国统一的公路工程计价依据;负责编制、修订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补充计价依据和公路养护工程的计价依据。

三、负责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依据的统一管理,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四、参与建设项目计价文件审查、工程招标和交(竣)工验收工作,监督其计价行为的合理合法性;

五、组织调查和定期发布自治区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六、负责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工作,建立地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收集、整理、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

七、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资格申报、培训、考试,负责全区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调解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在司法部门委托下,提供公路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

第九条 盟(市)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部、交通厅有关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修订全区统一的计价依据 ;组织本盟(市)公路工程劳动定额测定和编制;

三、负责收集上报本盟(市)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

四、参加本盟(市)批准的公路建设、公路养护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造价资料积累,建立地方公路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

五、组织管理本盟(市)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培训申报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造价控制

第十条 公路工程的各项计价依据,包括定额、指标和计价办法,是国家对工程造价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公路工程的计价与定价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定额和计价办法及交通厅有关补充规定等计价依据。

第十一条 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初步(技术)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分别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第十二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其工程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相应项目的范围内;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十三条 凡在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因材差或政策性调整而导致费用增减时,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根据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和内蒙古公路工程定额站公布的‘价格信息’进行调整,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规定期限内编报竣工决算。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对概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对建设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四章 价格信息

第十六条 内蒙古公路工程定额站按季度发布的公路工程主要建筑材料综合价格信息(以下简称‘价格信息’),作为自治区境内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及招标等各阶段计价定价的指导依据。

第十七条 ‘价格信息’的报价只提供材料原价,在计算材料预算单价时,其运杂费、场外运输损耗、采购及仓库保管费按有关规定另计。

第十八条 ‘价格信息’基础资料由各盟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供,每季度末期各盟市上报本盟市政府所在地的外购材料当地市场价格,每一种材料的调查数据不少于三家,按算术平均值计算后报内蒙古公路工程定额站。

第十九条 内蒙古公路工程定额站根据盟市的报价和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公布的价格政策,通过全区综合平衡,科学的市场预测分析后,制定下一季度的‘价格信息’,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按最高限价公布。

第二十条 ‘价格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个别材料的价格在季度内变化幅度较大时,要及时进行调整,以便正确指导自治区公路工程的计价与定价工作。

第五章 执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按其业务范围配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并且要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法规,懂经济并具有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通过交通部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凡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的人员,应持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并应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章,对所编审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书分甲、乙两个资格等级,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高速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工程的造价业务;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可以在自治区内从事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工程的造价业务。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书每二年复审检验一次,未经复审检验的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