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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利益,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项目,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编制和确定公路建设各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业务工作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以及建设期贷款利息。

第四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的方法,合理确定公路工程造价,并对工程造价全过程进行动态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 广东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广东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市(地)交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设立专门的造价管理部门(科室),没有条件设立部门(科室)的要配置专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业务上接受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特大桥、长隧道及收费公路的新、改建工程的造价管理。

(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其余国道、省道的工程造价管理。

(三)、市(地)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乡公路及其他地方公路新、改建工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 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交通部及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劳动定额测定和编制;编制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公路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修编工作。

(三)、 负责省审批或上报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负责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工程费用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建立台帐制度,实行项目投资动态管理;分析投资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报告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国家和重点建设项目定期进行造价管理情况评定,参与重点项目后评价审查。

(六)、参与项目标底审查及评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七)、对上报的工程造价文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因设计粗糙、造价不实等原因引起投资规模扩大的有关单位,应责令成其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八)、参与省内行业优秀勘察设计、优秀设计项目等评审工作。对申报国家(部)级优秀勘察设计项目的造价控制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九)、组织造价管理及咨询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审核申报公路工程造价资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报告。

(十)、负责造价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并按交通部规定及时上报工程造价执业人员的有关资料。

(十一)、负责造价资料积累工作,搜集、储存、分析已完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省公路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并向交通部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报送本省造价信息。

(十二)、负责造价纠纷的调解工作,接受法院等司法部门的委托,对公路工程造价纠纷提供鉴定意见。

(十三)、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劳动定额测定费和定额编制管理费。

(十四)、负责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省公路管理局及地(市)交通局造价管理部门可结合省公路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制定相关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与管理

第八条 公路工程造价依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和省交通厅有关补充规定进行编制。公路工程计价依据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应执行相关专业定额或工程所在地区的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及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其它费用应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采用分阶段计价与控制的方法。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经批准后是控制概预算的依据,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制,估算应完整,不留缺口。

(二)、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编制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交通部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应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编制项目建设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的依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工程修正概算),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若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并报请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交通部现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公路工程预算定额》进行编制,是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的指导性文件,是考核施工图设计经济性、合理性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重要依据。施工图预算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四)、项目实施阶段编制合同清单预算,建立造价管理台帐制度。合同清单预算是检查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执行情况的依据,包括:各标段合同清单费用并计列入业主相应的费用后形成整个项目的合同建安费用;按“公路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和有关规定计列的第二、三部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条 标底、合同价

(一)、招标工程应确定合理的标底(或业主内控价),标底是评标中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编制标底是招标中防止不规范报价行为,防止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报价的重要措施。

(二)、标底(业主内控价)的确定,应根据国家及省招投标法规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一段时期内公路建设的实际成本和严格各环节管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应由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公路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三)、标底(业主内控价)应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审核,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标底经审定后,应当密封保存,在开标前不得泄露。

(四)、投标单位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定投标报价,不受国家颁发的各项计价依据的约束。

(五)、合同价的确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由承包方和发包方签定承包合同;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方和发包方协商确定后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项目特点编制;招标文件应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费用:工程变更应严格按省交通厅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分级管理和报批。

一、变更费用的计算:

(一)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项目的单价,应按已有的单价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有类似项目的单价,应参照相类似项目单价协商确定变更单价;

(三)工程量清单或中标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 时,应由承包人(含总承包)编制补充单价,报建设单价审查确定;

二、建设项目因建设条件变化、设计基础资料不足引起的变化、施工工期提前等引起路线方案、路基工程、桥梁方案、交叉工程、隧道工程等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并与批复概算相应部分进行比较。

三、在建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工程概算(静态部分),变更工程增加费用的计列办法:(一)在招标节余的相应项目费用中计列;(二)从实施过程中个别项目取消或数量减少节余的费用中计列;(三)因客观原因发生的重大变更,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在预留费用中计列。

第十二条 工程索赔费用。索赔是合同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甲乙双方及监理工程师要做好与索赔事项有关的资料记录。索赔费用应按索赔程序和合同款约定协商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依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编制。竣工决算的审查,是依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并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在各设计阶段应按部颁规范、规程认真进行勘探和测量,收集完备可靠的资料,做好调查和方案比选,使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避免施工中出现重大的设计变更。

第十六条 承包人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和设计要求对合格工程正确计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计价。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对违反合同条款的工程计价有权拒绝支付相关的工程价款;属业主违约而应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依据合同要求支付;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停工者,承包人可依合同提出索赔要求或要求工程延期。

第十八条 业主应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对设计文件的批复意见,不得随意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扩大建设规模者,须按基建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交工验收后,业主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8个月内报送竣工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资料、资产移交。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进行审查,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条 公路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工程甲乙双方提请调解的有关工程价格纠纷问题。经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作为调解、处理工程纠纷的依据。

第四章 造价从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的人员,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申办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并在所编审的文件上签章,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分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人事部颁发)、公路造价工程师和广东省公路工程造价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公路造价工程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所规定的相应资格的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广东省公路造价员在本省从事公路建设工程的造价业务。广东省公路造价员资格认证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造价文件上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签章并附资格证书复印件,否则其造价文件作无效处理,有关单位不得据此拨付款项,主管部门在审核竣工决算时不作为工程成本列入。具体实施时间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资询单位是受委托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提供工程造价有关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公路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价格活动具有监督检查的职能。在抽查或审核竣工工程结算文件中,发现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串通故意虚报工程造价的,责令其退回虚报工程款,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对于具体负责编制、复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视其情节轻重,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二、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违反有关规定,泄漏标底,故意压价或哄抬标价者;

三、施工现场的计价签证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者;

四、伪造、出租、转让资格证书的;

五、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