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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省交通厅浙交[2005]221号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养护工程及其附属工程的各种涉及工程造价行为。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咨询等工程造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是指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等在内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指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及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的造价行为进行动态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交通建设市场各方均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浙江省交通厅是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浙江省交通厅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厅造价站”)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各市交通局(委)是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设立的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定额)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具体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业务受厅造价站指导。

第七条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厅造价站负责省管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市造价站负责市管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

第八条 厅造价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制定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办法,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定额和补充定额的测定和编制。

(三)负责省管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整概算的预审查,参与省管项目的投资估算审查。

(四)负责省管项目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等控制价的审核,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五)负责省管项目中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费用的预审查;负责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履行情况及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参与工程决算审核,参加竣工验收。

(七)定期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材料价格信息、造价信息和价格指数,积累造价资料,建立造价数据库。

(八)负责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申报工作;组织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和管理工作。

(九)调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纠纷,受理咨询服务。

(十)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定额测定编制和造价管理费。

(十一)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造价行业风气建设进行检查、监督。

(十二)负责省管项目实施阶段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处理,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市造价站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配套规定或实施细则,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

(二)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办法的制定,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定额和补充定额的测定和编制。

(三)负责市管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调整概算的预审查,参与市管项目的投资估算审查。

(四)负责市管项目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等控制价的审核,参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管项目中需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设计变更费用的预审查;负责工程实施阶段造价履行情况及计价行为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

(六)参与工程决算审核,参加竣工验收。

(七)定期调查、整理、发布本市公路水运工程的材料价格信息和造价信息,并及时上报厅造价站。

(八)具体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资格培训和考试的预审及汇总上报工作。

(九)调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纠纷,受理咨询服务。

(十)依据有关规定收取定额测定编制和造价管理费。

(十一)负责市管项目实施阶段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处理,并督促整改。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计价与管理

第十条 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执行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水运定额、计价办法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中未包含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应执行有关专业部门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直接工程费定额及相应的间接费定额,但其他费用应按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造价采用分阶段计价与管理。

(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工程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同时应合理地预测从估算编制至竣工期的价格等动态因素,确保估算完整合理,经批准后作为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二)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对于初步设计阶段之后要增加技术设计的应编制相应的修正概算。初步设计概算和修正概算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并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范围内,经批准的概算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最高限额。当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时,应修编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并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按规定进行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以上编制的造价文件须经造价管理部门组织预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投标控制价上限、标底、合同价

(一)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时,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清单预算,设定投标控制价上限,作为本标段投标的最高限价。投标控制价上限一般不得超过概算相应部分的建筑安装费。

项目实行有标底招标时,应根据招投标有关规定,科学合理编制标底,作为评标中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参考依据。

(二)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投标控制价上限应按有关规定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核,未经审核不得确定和公布。一个合同段只能有一个投标控制价上限或标底。

(三)投标人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定投标报价,对于是否低于成本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四)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以中标总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确定合同价;非招标工程的工程,应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业主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合同价。

第十三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范本和本省计价规范的要求,并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不得随意增加工程数量和细目、暂定工程数量和单价,必要时可将招标工程量清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招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分级管理和报批,并确定相应的变更费用。经批准同意的设计变更,业主应按变更规定确定变更结算单价和费用。

第十五条 调整概算

经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同意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编制调整概算文件,经造价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以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决算

业主应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工程决算,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工程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概算总额。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提供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有相应资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和提供咨询服务的造价人员必须取得交通部或我省造价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造价从业单位要完善内部审核体系,正确编制造价文件,对所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并加盖公章,中介机构还应附资质证书;造价人员应对所编制或审查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且必须在所编制或审查的造价文件(含投标报价部分)上签名(盖章),并附本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造价业务管理,无资质(格)的单位和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一条 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的监督,应对工程全过程的造价活动以审核、审查、指导和监督检查等手段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主应将本工程的工可、概(预)算、合同价、新增变更单价、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按有关要求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造价管理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直至取消其执业资格。

(一)以不正常手段取得资质(格)证书的;

(二)伪造、出租、转让资质(格)证书的;

(三)超越资质(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造价业务的;

(四)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违背职业道德,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和其所属的造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浙交〔1998〕2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