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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发布关于贯彻交通部
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厅以黑交发(1997)22号文向下属各单位印发了《贯彻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要求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补充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Ⅰ、直接工程费
一、直接费
(一)人工费
根据“办法”中的公路工程生产工人每工日人工费公式计算。
地区 |
百分数(%) |
备注 |
齐齐哈尔 |
10 |
|
杜蒙 |
10 |
|
北安市 |
10 |
|
黑河市 |
30 |
九类地区 |
德都 |
10 |
|
孙吴 |
30 |
九类地区 |
逊克 |
30 |
九类地区 |
五大连池 |
10 |
|
鸡西市 |
10 |
|
虎林 |
15 |
|
萝北 |
15 |
|
双鸭山 |
10 |
|
同江 |
15 |
|
抚远 |
10 |
高寒津贴12元/月 |
饶河 |
10 |
高寒津贴12元/月 |
加格达奇 |
33 |
七类地区 |
呼玛 |
45 |
九类地区 |
塔河 |
45 |
九类地区 |
漠河 |
55 |
九类地区 |
伊春市区 |
10 |
伊春管辖地区15% |
嘉萌 |
30 |
九类地区 |
东宁 |
15 |
|
绥芬河市 |
20 |
|
鸡东 |
10 |
|
鹤岗市 |
15 |
|
七台河市 |
10 |
|
绥滨 |
15 |
|
嫩江 |
10 |
一类: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为166.06元。
二类:牡丹江市、佳木斯市、伊春市区、鹤岗市、双鸭山市、鸡古市、大庆市、七台河市各为141.56元。
二、材料费
1.材料供应价格
2.运杂费
(1)铁路运输
(2)公路运输
汽车装卸搬运费(火车专用线)费遵照省物价局黑价联安(1996)79号和省交通厅黑交(1996)326号文联合发布的“关于整顿装卸搬运价格的通知”规定执行。
(3)水路运输
水路运输按交通部交运(1993)385号文“关于‘调整交通部垆直属水运货物运价和特货运价实行国家指导价的通知’和黑龙江省航运局黑航字(1994)255号“关于调整地方水路货物运价的通知”执行。
3.材料单位重、场外运输损耗及包装费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按照交通部交公发(1996)610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规定执行。
公路养路费按照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黑财(1996)133号文“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每月每吨位200元执行。
四、其他直接费
我省无海拔2000米以上地区,因此其他直接费中不计高原地区施工增加费。
五、现场经费
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基本费用、职工探亲费三项。
凡参加新建、改建工程的地(市)级、县级所属企业按“办法”分别乘以0.9、0.7系数。
从事大中修工程的地(市)级、县级施工队伍按“办法”分别乘以0.8、0.6系数,
Ⅱ、间接费
一、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
凡参加新建、改建工程的地(市)级、县级施工队伍按“办法”分别乘以0.9、0.7系数。
二、从事大中修工程的地(市)级、县级施工队伍按“办法”分别乘以0.8、0.6系数。
三、从事大中修工程的省级施工队伍其现场管理费基本费用、临时设施费、职工探亲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取费标准按照地(市)级施工队伍大中修工程的取费标准执行。
Ⅲ、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按照国务院1991年4月16日第82号文规定“公路无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Ⅳ、其他
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二项费用,当二阶段或三阶段设计时,在施工图预算中按概算值列入。
其余均按照“办法”适用于地(市)、县级所属公路施工企业。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地(市)、县级所属公路施工企业。
本“补充规定”的解释权属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七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