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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桥,现浇钢筋混凝土拱桥和石拱桥上部构造,均未包括拱盔、支架及钢拱架,编制概算时,应另列项目计算。
2.钢桁架桥按拖拉架设法施工编制,定额中综合了施工用的导梁、上下滑道、连接及加固杆件等,定额中还包括了人行道、桥面铺装、金属栏杆等,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3.钢索吊桥定额中综合了主索、套筒及拉杆、悬吊系统、抗风缆、金属支座及栏杆、人行道、桥面铺装等,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但本定额中未包括主索锚洞的开挖、衬砌以及护索罩、检查井等,应根据设计图纸按有关项目另行计算。
4.为了方便使用,除钢桁架桥、钢索吊桥外,人行道、安全带和桥面铺装均单独编制定额,编制概算时,应单列项目计算。
5.支座及伸缩缝定额仅供编制预应力连续梁、连续刚构、斜拉桥使用,其他桥型的支座及伸缩缝均已综合在上部构造定额中,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
6.拱盔、支架定额除钢支架是按有效宽度12m编制外,其他均是按有效宽度8.5m编制的,若宽度不同时,可按比例换算。
7.工程量计算规则:
(1)梁、板桥上部构造的工程量包括梁、板、横隔板、箱梁0号块、桥面连续结构的工程量以及安装时的现浇混凝土的工程量。
(2)拱桥上部构造的工程量包括拱圈、拱波、填平层、拱板、横墙、侧墙(薄壳拱的边梁、端梁)、横隔板(梁)、拱眉、行车道板、护拱、帽石(第二层以下或有人行道梁的第一层以下)的工程量,以及安装时拱肋接头混凝土、浇筑的横隔板、填塞砂浆的工程量。拱顶填料、防水层等均已摊入定额中,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计算。至于桥面铺装及垫层、基层未包括在定额中,应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3)人行道及安全带的工程量按桥梁总长度计算,包括人行道梁(无人行道梁时按第一层帽石)、人行道板、缝石、栏杆柱、扶手、桥头搭板、安全带以及砂浆抹面和安装时的砂浆填塞等全部工程量。
(4)桥面铺装的工程量为桥面铺装三角垫层及以上的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工程量。
(5)钢斜拉桥的工程量为钢箱梁(包括箱梁内横隔板)、桥面板(包括横肋)、横梁及锚固箱的重量之和。
(6)钢桁架桥的工程量为钢桁架的重量。施工用的导梁、连接及加固杆件、上下滑道等不得计入工程量内。行车道板与桥面铺装的工程量为行车道梁、人行道板和行车道水泥混凝土桥面铺装的数量之和;行车道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及人行道沥青砂铺装的数量已综合在定额中,计算工程量时不得再计这部分数量。
(7)钢索吊桥的工程量:加劲桁架式的为钢桁架的重量;柔式的为钢纵横梁的重量,主索、套筒 及拉杆、悬吊系统、抗风缆、金属栏杆等不得计入工程量内,木桥面及桥面铺装的工程量为木桥面板的数量,柔式桥还包括木栏杆的数量;行车道沥青混桥面铺装及钢筋混凝土人行道板的数量已综合在定额中,计算工程量时不得再计这部分数量。
(8)桥梁拱盔定额单位的立面积系指起拱线以上的弓形侧面积,其工程量按下式(表)计算:
F=K*(净跨)2
拱矢度 | 1/2 | 1/2.5 | 1/3 | 1/3.5 | 1/4 | 1/4.5 | 1/5 | 1/5.5 | 1/6 | 1/6.5 | 1/7 | 1/7.5 | 1/8 | 1/9 | 1/10 |
K | 0.393 | 0.298 | 0.241 | 0.203 | 0.172 | 0.154 | 0.138 | 0.125 | 0.113 | 0.104 | 0.096 | 0.090 | 0.084 | 0.076 | 0.067 |
(9)桥梁支架定额单位的立面积为桥梁净跨径乘以高度,拱桥高度为起拱线以下至地面的高度,梁式桥高度为墩、台帽顶至地面的高度,这里的地面指支架地梁的底面。
(10)钢拱架的工程量为钢拱架及支座金属构件的重量之和,其设备摊销费按4个月计算,若实际使用期与定额不同时,可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