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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交通部《公路
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以宁交发(1998)044号文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要求各所属单位从1998年6月1日起遵照执行,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各地区公路工程生产工人的人工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公路工程人工费单价表
单位:元/工日
序号 |
工程所在市县 |
人工费 |
1 |
银川市、贺兰县、永宁县、石嘴山市(石炭井区除外)、平罗县(汝箕沟镇除外)、惠农县、吴忠市、灵武市、青铜峡市、中宁县、中卫县。 |
17.74 |
2 |
固原县、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陶乐县、石嘴山市的石炭井区、平罗县的汝箕沟镇 |
19.03 |
注:1.路线跨越不同的单价区时每工日按18.36元的平均价计算;
2.人工费单价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材料费
材料原价应按料计取,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价格信息,供编制概预算使用。
施工单位自办的运输:10公里以内的汽车运输及人力场外运输按“预算定额”计算运费,其中人力装卸及人力运输另按人工费加计辅助生产现场经费;10公里及10公路以上的运输按我区有关运输价格标准计算,非等级公路运输部分可在同档次运输价格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5%计算。
其它杂项费用(如过渡、通行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杂项费用收费标准按车次收取的,应按车辆的标准吨位折算(特种车辆按照核定吨位折算)。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执行交通部交公路发[1996]610号通知发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燃油价格按工地预算价格计算,养路费和车船使用税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计算。
四、其他直接费率
五、现场经费
六、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根据不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一级企业按部颁(96)编制办法费率计算,二、三、四级企业按此费率分别乘以0.90、0.70、0.50计算。
七、间接费
非本自治区公路直属企业,按相应取费的70%计取。
根据不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一级企业按部颁(96)编制办法费率计算,二、三、四级企业按此费率分别乘以0.70、0.50、0.30计算。
九、计划利润
根据不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取费,一级企业按部颁(96)编制制办法费率计算,二、三、四级企业按此费率分别乘以0.80、0.60、0.50计算。
按部颁(96)编制办法费率计算。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按部颁(96)编制办法费率计算。定额编制、管理费由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