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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

西藏自治区交通厅以藏交路字(1997)第423号文发布了《西藏自治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处、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请各有关单位在试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告厅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便进一步作修订。该补充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工费

(一)在区内承担公路工程施工任务的区内施工企业,人工单位按(96)部颁编制办法执行,人工单价由基本工资、地区生活补贴、工资性津贴组成。

1.    生产工人基本工资:按(96)部颁编制办法规定268元/月计算。

2.    地区生活补贴:

1.    边远地区生活补贴:按工程所在地的补贴标准计算,根据计经劳字(1994)396号文规定各区标准为:一类区63.91%,二类区71.82%,三类区80.86%,四类区87.65%。

2.    特区津贴(西藏特殊津贴):根据文件规定,此津贴仅限于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按企业的有关政策执行。

3.    工资津贴:住房补贴11.50元/人月。

(二)地(市)、县施工企业及限额工程项目人工费按区内施工企业人工费标准进行适当折减。

(三)以工代账工程项目,人工费按工程据地的民工工资标准计算。

(四)当一个项目跨越两个以上不同人工单价地区时,采用加权平均计算人工单价。

二、材料费

(一)外购材料供应及价格:

1.    青藏公路沿线,原则上由格尔木供应,原价按格尔木物资部门规定价格或市场调查价格。

2.    川藏公路然乌以东路段,原则上由昌都(或成都)供应,原价按当地物资部门规定价格或市场调查的价格。

3.    其他各线:一般由拉萨供应,也可由格尔木、昌都(或成都)供应,应视施工地点而定,原则按拉萨物资部门或调查的市场价。

4.    木材由西藏地区林城供应,原价按林场价格。

5.    汽、柴油由工程所在地就近油库或加油站供应,原价按现行西藏自治区石油公司规定的价格。

(二)外购材料运费:

1.    运输里程:按藏交运字(89)第83号《关于颁发西藏自治区公路劳动营运里程表》的通知执行。路线工程运输里程为装货地点至施工路段中点,独立大中桥工程运输里程为装货地点至桥梁起点里程加1/2桥长。

2.    运杂费:根据藏价商字(91)第22号《关于整顿我区公路货物运价的通知》和计经价字(93)第257号《关于放开公路运输价格的通知》的精神,按项目所在地的线路及货物,分类别计算基本运输价格。

一类线路:青藏线、拉萨至山南、日喀则、那曲行署所在地及沿途县(县所在地距公路30公里以内)。

二类线路:黑昌线、拉萨至林芝(八一镇至察隅除外),日喀则行署所在地至各县。

三类线路:昌都至成都,昌都至林芝,昌都镇至各县(边坝、丁青、洛隆除外),那曲镇至各县(文部、双曲、申扎除外),山南地区泽当镇至措美、措那、洛扎县,八一镇至察隅县,日喀县至樟木以及各林区、矿区。

类外线路:新藏线即新疆叶城至狮泉河,阿里地区各线路,拉普线及拉孜至普兰、那曲镇至文部、双湖、申扎县(办事处),昌都地区的边坝、丁青、洛隆县,安多至狮泉河。

各类线路的运价,按照当地运输价格计算。

30公路以上的汽车运输按长途汽车货物运输计算运费;10~30公里的汽车运输按基本运价加上50%计算;10公里以内的汽车运输以及人力场外运输,按预算定额计算运费,其中人工装卸和运输另按工费加计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3.    其他材料费、设备摊消费调整系数为2。

4.    装车费每吨3.5元,卸车费每吨2.00元。

三、施工机械使用费

1.    小型机具使用费采用调整系统2。

2.    不变费用采用调整系数1.2。

3.    工程用电:根据西藏特殊性,原则上采用施工单位自行发电,电费按(96)部颁编制办法公式计算。如当地能解决部分施工用电,根据用电量采用加权平均计算电费及供电贴费。

四、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费率计算

区内施工企业其他直接费及现场经费中的各项费率按(96)部颁编制办法执行,地(市)、县施工企业及限额、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各项费率在部颁编制办法规定的标准上要适当折减。

五、间接费

1.    企业管理费:施工机构按三级建制的不扣除上级管理费,两级建制的需扣除上级管理费。地(市)、县施工企业及限额、以工代赈工程项目也需扣除上级管理费。

2.    财务费用:按(96)部颁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六、财务费用:按(96)部颁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七、施工技术装备费

区内施工队伍按(96)编制办法执行;地(市)、县施工企业按1.5%计列;限额、以工代赈工程不计此项费用。

八、计划利润

区内施工队伍按(96)编制办法规定执行;地(市)、县施工企业按2.5%计列;限额、以工代赈工程不计此项费用。

九、税金

按(96)部颁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十、土地、青苗等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    征用耕地、菜地或园林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2.    征用地(市)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草地,每亩补偿6000~8000元,其他土地每亩补偿3000~5000元;征用城镇郊区的草地,每亩补偿2000~4000元,其他土地每亩补偿500~1000元;征用其他地区的草地,每亩补偿1000~2000元,其他土地不予补偿。

(二)    青苗补偿费:有青苗的按当季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耕地的青苗损失,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房屋、桥梁、水利设施等建筑物按折旧价格补偿。零星果树,树龄一至五年的,每棵补偿30~50元;树龄5年以上的挂果树,每棵补偿100~300元。其他树木,树龄一至五年的每棵补偿5~10元;五年以上的,每棵补偿20~30元。树木由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伐用。

(四)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倍补偿。征地后人均耕地少于一点五亩的地方,安置补助费可以超过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十倍。

(五)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拉萨市城关区及各地行署所在地,耕地每亩缴纳一万元至一万两千元,菜地每亩缴纳一万五千至两万元,林地每亩缴纳五千至八千元。其他地区,耕地每亩缴纳五千至八千元,菜地每亩缴纳八千至一万两千元,林地每亩缴纳三千至五千元。

(六)土地管理费:按征地费的总额(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和耕地、菜地、林地开发基金五项费用之和)的百分之一至四缴纳。

十一、河道采砂管理费

根据自治区水利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颁发的我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非营业性采砂每立方米收取1元管理费,营业性采砂每立方米收取管理费1.5元。

凡是藏政发(1996)第47号《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规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免收该费。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费

由于西藏特殊的气候环境和地质条件,工程项目点多线长、分散。根据目前质监费取费标准,确无法满足工程质量监督的需要,通过近三年实际测算,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费根据西藏实际情况在施工图预算中按定额建安费的0.3%计取。

十三、工程监理费

根据西藏实际情况按定额建安费的2.5%计取。

十四、定额编制管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26号《关于发布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中规定,根据西藏公路基本建设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实际情况,按定额建安费的0.26%计取。

十五、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西藏地处高原,幅员辽阔,气候特殊,地形地质条件复杂,勘察设计项目多属低等级公路,但技术难度大,交通运输十分困难,费用较高,增大了勘察设计成本。因此,结合西藏的特殊情况,在现行公路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60%,另外在海拔平均高度大于4000米的地区增加30%的高原系数。

十六、本补充规定仅适用于我区公路基本建设新建、改建整治工程项目。

十七、本补充规定未涉及或未说明的问题,均按部颁(96)编制办法执行。

十八、本补充规定解释权属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