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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构件运输
1.本节的各种运输距离以10m、50m、1km为计算单位,不足第一个10m、50m、1km者,均按10m、50m、1km计,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定额运距单位计算。
2.运输便道、轨道的铺设,栈桥码头、扒杆、龙门架、缆索的架设等,均未包括在定额内,应按有关章节定额另行计算。
3.本节定额未单列构件出坑堆放的定额,如需出坑堆放,可按相应构件运输第一个运距单位定额计列。
4.凡以手摇卷扬机和电动卷扬机配合运输的构件重载升坡时,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不增加人工及机械,每增加定额单位运距按以下规定乘换算系数。
(1)手推车运输每增运10m定额的人工,按下表乘换算系数:
坡度(%) |
1以内 |
5以内 |
10以内 |
系数 |
1.0 |
1.5 |
2.5 |
(2)垫滚子绞运每增运10m定额的人工和小型机具使用费,按下表乘换算系数:
坡度(%) |
0.4以内 |
0.7以内 |
1.0以内 |
1.5以内 |
2.0以内 |
2.5以内 |
系数 |
1.0 |
1.1 |
1.3 |
1.9 |
2.5 |
3.0 |
(3)轻轨平车运输配电动卷扬机每增运50m定额的人工及电动卷扬机台班,按下表乘换算系数:
坡度(%) |
0.7以内 |
1.0以内 |
1.5以内 |
2.0以内 |
3.0以内 |
系数 |
1.00 |
1.05 |
1.10 |
1.15 |
1.25 |
工程内容及定额附注:
4-8-1手推车运及垫滚子绞运
手推车运:1)装、运、卸、空回;2)构件堆放。
垫滚子绞运:1)用千斤顶顶起构件;2)铺垫、倒换、返回木轨、垫木、滚杠;3)安拆绞车、地锚、绞运。
4-8-2轨道平车运输
第一个50m:1)挂钩、起吊、装车、固定构件;2)等待装卸;3)起运50 m及空回;4)安拆卷扬机。
每增运50 m:运走50 m及空回。
4-8-3载货汽车运输
第一个50km:1) 装卸、绑扎构件;2)移动、安装、拆除装卸工具;3)汽车等待装卸、运行、掉头、空回。
每增运0.5km:运走及空回。
4-8-4平板拖车运输
第一个1km:1)挂钩、起吊、装车、固定构件;2)等待装卸;3)运行、掉头及空回。
每增运0.5km:运走及空回。
4-8-5驳船运输
第一个50m或100m:1)挂钩、起吊、装船、固定构件、拴锚绳;2)等待装卸;3)搭拆跳板;4)安拆卷扬机;5)运输及空回。
每增运50m或100m:运输及空回。
注:本定额仅适用于运距在1km以内的构件运输,当拖轮牵引运距在5km以内时,每增500m乘以下表系数计算,超过5km时按社会运输计算:
运距(m) |
1500以内 |
2000以内 |
2500以内 |
3000以内 |
3500以内 |
4000以内 |
4500以内 |
5000以内 |
增运定额调整系数 |
0.982 |
0.961 |
0.94 |
0.925 |
0.909 |
0.892 |
0.874 |
0.856 |
4-8-6缆索运输
第一个50m:挂钩、起吊、牵引及空回。
每增运50m:牵引及空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