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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交质[2003]16号


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根据国家、交通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强调了工程造价的确定、控制及管理与监督,并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规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规范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为。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各有关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暂行规定》的要求,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附件:《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交通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工程预可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及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应贯穿于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事地控制工程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新建工程及公路、航道养护工程中的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咨询、招投标、施工、监理等与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交通厅主管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含定额,下同)管理,其设置的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本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定。

(二)组织编制、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及公路、航道养护工程造价定额;编制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的补充定额,拟定补充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规定,由省交通厅发布。

(三)对全省交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竣工决算等提出审核意见。检查监督交通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

(四)参与全省交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五)收集、整理已竣工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料,建立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通过造价定额信息联络网成员单位提供的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和其他造价信息,定期发布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信息。

(六)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的资格培训、考核。

(七)参与调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经济纠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提供鉴证。

第七条 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的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负责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文件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

(三)参与审查由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标底审查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标底和中标价的合理性。

(四)定期调查、整理本地区的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和其他造价信息,按规定上报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

(五)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

(六)调解设区的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是项目评估、设计、竣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额、计价依据、办法及省交通厅发布的补充定额进行编制;非交通专业的工程项目应按相关专业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第九条 交通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无定额依据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可自行测算工、料、机耗用量,经工程建设单位审定,报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备案。

第十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应根据不同建设阶段的计价依据确定。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数量、部颁《公路工程估算指标》以及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和相应造价管理规定编制,考虑有关动态因素,保证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

(二)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初步设计的工程数量、部颁《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以及部颁《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航运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省交通建设重点工程项目的设计概算经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审查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市交通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经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批。

经批准的概算(或调整的概算)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因工程建设规模扩大或有重大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等因素造成超出概算的,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有权部门批准。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的工程数量、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内河航运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以及部颁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航运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相应的造价管理规定编制。

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是编制工程建设投资的基础,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估算的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一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交通建设工程编制标底执行的定额及材料单价情况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开标。

第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竣工决算按有关规定组织审核,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 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发布的主要材料指导价格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编制概(预)算、标底的指导依据;实际编制交通建设工程概(预)算、标底执行的材料价格不得高于指导价。省交通厅工程定额站未发布的主要材料指导价格以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为指导价。

第四章 工程造价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与监督是指对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招标标底的审查,以及对造价咨询、工程结算、决算等工程造价的单位以及专业人员进行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投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超标准建设和违反计价依据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督促建设单位采取措施限期予以改正。

第十六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单位(包括设计、咨询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编制工程造价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进行,并对文件的质量负责,造价文件应当经编制单位有资格的编审人员签章。

第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标底编制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概(预)算等造价文件编制应当由持证人员签名并注明证书号。

第十八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分为公路工程专业和水运工程专业。资格证书分部颁资格证书和省颁资格证书。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资格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涉及到非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的应持有相应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造价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条件,并参加造价人员业务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后,方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申报省级交通建设工程造价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向交通厅工程定额站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厅组织的资格评审认定委员会考核评审,合格的报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等级资格证书。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对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年审,并加强对造价咨询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越级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二)出借工程造价资质(格)证书。

(三)不据实签证造价文件及编制决算。

(四)泄漏标底。

第二十三条 对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从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造价管理规定的,由交通厅造价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提高人员的素质。工程造价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技术业务,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泄漏秘密、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