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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交造价[2003]129号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切实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等交通基建、养护项目从筹备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和预留费用的总和。对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项目新建、改建、养护工程造价业务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应遵循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所需的费用,并预测建设期工程造价的变化,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设置由其直接领导的造价管理站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局可根据本地条件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为独立的专职机构,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站指导,经费来源由同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第八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应根据业务范围配备必要的熟悉国家技术经济法规,熟悉工程设计施工和项目管理,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管理机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站须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工作条件的考核。

第十条 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国家或省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含高速公路、特大桥、长隧道、航运枢纽和港口工程)和收费路桥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

(二)市、州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余一级及以下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的造价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负责研究制订本省各类补充计价依据、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二)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统一工程计价依据的编制与修订;组织全省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和修订。

(三)负责对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为上级审批、决策或备查的依据。

(四)参与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参加竣工决算的审查和项目的后评估工作。

(五)参加全省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执行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和工程费用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建设资金的安全运行和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

(六)负责工程造价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建立全省工程造价数据库和信息网,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负责指导全省各市、州工程造价管理的业务工作和大型交通建筑企业自身施工定额的编制工作。

(八)组织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的执业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工作。

(九)负责计价依据的解释工作和工程造价业务的咨询工作,调解和仲裁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纠纷。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市、州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省站研究编制交通基建工程和养护工程的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与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的编制与修订。

(三)负责市、州交通局主管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为上级审批和决策提供依据。

(四)参与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的审查,监督检查本地区工程造价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和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定期调查、整理、发布本地区的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和政务信息,并及时上报省站。

(六)协助省站开展本地区工程造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

(七)调解和仲裁本地区工程造价方面的经济合同纠纷。

(八)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十三条 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文件是项目评估、设计、竣工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交通部和交通厅颁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办法和规定进行编制,其中非公路、水运专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应按相关专业的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按分阶段计价原则,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概算,施工图阶段编制预算。估算、概算和预算等各阶段控制费用指标由审查批准后的造价文件确定。

(一)投资估算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部颁布的投资估算依据等,以估算时期的价格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从估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确保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

(二)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已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以概算编制期相应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地预测概算编制至竣工期工程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初步设计概算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作为建设项目总造价的控制限额,不得任意突破。

对于在初步设计阶段之后要增加技术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相应的修正概算,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三)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按照建设阶段的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之内。

第十五条 对于招投标项目,若招标人设有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投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企业自身在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优势制定施工方案,确定报价。施工企业需编制本企业的工程定额,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合同价的确定。凡实行招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及清单单价为依据,按照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由承发包双方依约确定合同价;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依据,依照现行政策法律,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及合同价。招标工程或非招标工程,承发包双方依法签定的合同文件均应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工程变更应按省交通厅规定的有关程序和内容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相应项目中列支,相应项目无法列入的,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在预留费用中列支。预留费用未经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作为依据,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合理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之后,建设单位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竣工决算及有关造价资料,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及时办理移交。工程竣工决算的总金额不允许超过批准的概算总价。

第二十一条 造价文件的审查和审批程序

(一)凡我省境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均应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人员编制投资估算、概算及施工图预算(含变更设计预算)、竣工决算。

(二)国家或省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和收费路桥及养护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含重大变更设计预算)和竣工决算由省造价站审查后,报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余一级及以下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含重大变更设计预算)、竣工决算由市、州造价站审查后,报市、州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对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建设规模、擅自增大投资的工程予以制止,对履行合同、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计价行为中的违规违法现象或事件,督促项目法人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发包、承包、咨询等单位发生工程造价争议时,可向各级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发生经济合同及工程造价纠纷时,各级造价管理机构可接受司法部门与法院委托,提供技术鉴定或进行仲裁。

第二十四条 凡从事交通建设工程咨询的单位,均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按建设项目的情况和现行规定的计价办法,正确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并对文件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 凡承包、发包、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查、管理的人员,均应具备从业资格,即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员资格证书,并应在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章,对编制的造价文件负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管理,严格禁止和取缔无证从业行为。凡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无从业资格的人员编制的造价文件均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造价管理机构对其作出不良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报经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和交通部发布的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和公路、水运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三)在造价编审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背职业道德,有意识作弊,弄虚作假的;

(五)涂改、出租、转让资质(格)证书的;

(六)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或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