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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沪市政计(19971009号文发布了上海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要求各所属单位从199811日起遵照执行,补充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下:

     

  1. 直接费

     

  1. 人工费

    上海市公路工程生产工人的每工日人工费统一为16.96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2. 材料费

    三大材料(钢材、木材、水泥)预算价格,地方性材料(砂、石料等)预算价格及“三材”、“地材”以外的材料预算价格均依据上海市公路定额管理站发布的《上海市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采用半成品、成品(沥青混合料、混凝土预制构件)根据工程项目上报并由定额站核定。

    材料预算价格为到工地所在地价格。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中可变费用部分按地方规定列入工、料单价执行。均依上海市公路定额管理站发布的《上海市公路工程机械台班预算价格》计算。

二、其他直接费

1.其他直接费除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外,均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2.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新建项目不计,改建项目按《编制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费率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得再计行车干扰费。

三、现场经费

     

  1. 临时设施费

临时设施费按表-1费率计算:

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1

 

人工土方

452

机械土方

229

汽车运土

143

人工石方

452

机械石方

387

高级路面

294

其他路面

293

构造物Ⅰ

414

构造物Ⅱ

399

技术复杂大桥

346

隧道

358

钢桥上部

274

2.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按表-2费率计算:

现场管理费费率表 -2

 

费用名称

工程类别

基本费用

其他单项费用

Ⅰ级企业

Ⅱ级企业

率(%

综合费率(%

人工土方

949

759

640

机械土方

406

325

280

汽车运土

220

176

280

人工石方

949

759

640

机械石方

503

402

280

高级路面

188

150

310

其他路面

387

310

310

构造物Ⅰ

595

476

384

构造物Ⅱ

574

459

384

技术复杂大桥

529

423

372

515

412

350

钢桥上部

182

146

334

注:①直辖市、省直属企业为Ⅰ级企业。

②区、县企业为Ⅱ级企业。

③表中除基本费用计算基数为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

④基本费用、其他单项费用计算基数为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

四、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辅助生产现场经费根据上海地区公路工程施工情况不执行。

五、间接费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两项,其费率按表-3规定执行:

间接费项目费率表 表-3

费用名称

 

工程类别

企业管理费

财务费用

费率(%

费率(%

Ⅰ级企业

Ⅱ级企业

Ⅰ级企业

Ⅱ级企业

人工土方

353

282

073

058

机械土方

304

243

042

034

汽车运土

100

080

042

034

人工石方

353

282

070

056

机械石方

313

250

046

037

高级路面

230

184

054

043

其他路面

309

247

064

051

构造物Ⅰ

386

309

075

060

构造物Ⅱ

373

298

075

060

技术复杂大桥

257

206

075

060

隧道

350

280

075

060

钢桥上部

230

184

075

060

注:①直辖市、省直属企业为Ⅰ级企业。

②区、县企业为Ⅱ级企业。

③以上各项费用计算基数为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工程费之和。

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0%计算

     

  1. 定额编制、管理费

定额编制、管理费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2%计列。其中定额编制费0.08、定额管理费0.04%

3.设计文件审查费

设计文件审查费除交通部审查项目可按《编制办法》计取外,一般不计。

4.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费按19927月国家物价局、建设部文件(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5.施工机构迁移费

施工机构迁移费根据上海地区公路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执行。

     

  1. 供电贴费

供电贴费依据上海市计委[沪计设(95)第200]通知“关于调整本市22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标准”执行。

7.上水增容费按实列入。

8.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此项费用一般不计,需计列时则按《编制办法》要求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1. 本补充规定未及问题,均按部颁《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