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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
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沪市政计(1997)1009号文发布了上海市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要求各所属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遵照执行,补充规定的有关内容如下:
上海市公路工程生产工人的每工日人工费统一为16.96元。
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三大材料(钢材、木材、水泥)预算价格,地方性材料(砂、石料等)预算价格及“三材”、“地材”以外的材料预算价格均依据上海市公路定额管理站发布的《上海市公路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算。
采用半成品、成品(沥青混合料、混凝土预制构件)根据工程项目上报并由定额站核定。
材料预算价格为到工地所在地价格。
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中可变费用部分按地方规定列入工、料单价执行。均依上海市公路定额管理站发布的《上海市公路工程机械台班预算价格》计算。
二、其他直接费
1.其他直接费除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外,均按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2.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
新建项目不计,改建项目按《编制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费率执行,若已计交通便道费用,不得再计行车干扰费。
三、现场经费
临时设施费按表-1费率计算:
临时设施费费率表 表-1
人工土方 |
4.52 |
机械土方 |
2.29 |
汽车运土 |
1.43 |
人工石方 |
4.52 |
机械石方 |
3.87 |
高级路面 |
2.94 |
其他路面 |
2.93 |
构造物Ⅰ |
4.14 |
构造物Ⅱ |
3.99 |
技术复杂大桥 |
3.46 |
隧道 |
3.58 |
钢桥上部 |
2.74 |
2.现场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按表-2费率计算:
现场管理费费率表 表-2
费用名称 工程类别 |
基本费用 |
其他单项费用 |
|
Ⅰ级企业 |
Ⅱ级企业 |
||
费 率(%) |
综合费率(%) |
||
人工土方 |
9.49 |
7.59 |
6.40 |
机械土方 |
4.06 |
3.25 |
2.80 |
汽车运土 |
2.20 |
1.76 |
2.80 |
人工石方 |
9.49 |
7.59 |
6.40 |
机械石方 |
5.03 |
4.02 |
2.80 |
高级路面 |
1.88 |
1.50 |
3.10 |
其他路面 |
3.87 |
3.10 |
3.10 |
构造物Ⅰ |
5.95 |
4.76 |
3.84 |
构造物Ⅱ |
5.74 |
4.59 |
3.84 |
技术复杂大桥 |
5.29 |
4.23 |
3.72 |
隧 道 |
5.15 |
4.12 |
3.50 |
钢桥上部 |
1.82 |
1.46 |
3.34 |
注:①直辖市、省直属企业为Ⅰ级企业。
②区、县企业为Ⅱ级企业。
③表中除基本费用计算基数为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
④基本费用、其他单项费用计算基数为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费之和。
四、辅助生产现场经费
辅助生产现场经费根据上海地区公路工程施工情况不执行。
五、间接费
间接费包括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两项,其费率按表-3规定执行:
间接费项目费率表 表-3
费用名称
工程类别 |
企业管理费 |
财务费用 |
||
费率(%) |
费率(%) |
|||
Ⅰ级企业 |
Ⅱ级企业 |
Ⅰ级企业 |
Ⅱ级企业 |
|
人工土方 |
3.53 |
2.82 |
0.73 |
0.58 |
机械土方 |
3.04 |
2.43 |
0.42 |
0.34 |
汽车运土 |
1.00 |
0.80 |
0.42 |
0.34 |
人工石方 |
3.53 |
2.82 |
0.70 |
0.56 |
机械石方 |
3.13 |
2.50 |
0.46 |
0.37 |
高级路面 |
2.30 |
1.84 |
0.54 |
0.43 |
其他路面 |
3.09 |
2.47 |
0.64 |
0.51 |
构造物Ⅰ |
3.86 |
3.09 |
0.75 |
0.60 |
构造物Ⅱ |
3.73 |
2.98 |
0.75 |
0.60 |
技术复杂大桥 |
2.57 |
2.06 |
0.75 |
0.60 |
隧道 |
3.50 |
2.80 |
0.75 |
0.60 |
钢桥上部 |
2.30 |
1.84 |
0.75 |
0.60 |
注:①直辖市、省直属企业为Ⅰ级企业。
②区、县企业为Ⅱ级企业。
③以上各项费用计算基数为各类工程的定额直接工程费之和。
六、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1.工程质量监督费
工程质量监督费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0%计算
定额编制、管理费以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0.12%计列。其中定额编制费0.08、定额管理费0.04%。
3.设计文件审查费
设计文件审查费除交通部审查项目可按《编制办法》计取外,一般不计。
4.勘察设计费
勘察设计费按1992年7月国家物价局、建设部文件(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5.施工机构迁移费
施工机构迁移费根据上海地区公路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执行。
供电贴费依据上海市计委[沪计设(95)第200号]通知“关于调整本市220千伏以下供电工程收取贴费标准”执行。
7.上水增容费按实列入。
8.大型专用机械设备购置费
此项费用一般不计,需计列时则按《编制办法》要求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