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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隧道工程

本章定额包括开挖、支护、防排水、衬砌、装饰、照明、通风及消防设施、洞门及辅助坑道等项目。本定额是按照一般凿岩机钻爆法施工的开挖方法进行编制的,适用于新建隧道工程,改(扩)建及公路大中修工程可参照使用。

1.本章定额按现行隧道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将围岩分为六级即Ⅰ级-Ⅵ级。

2.本章定额中混凝土工程均未考虑拌和的费用,应按桥涵工程相关定额另行计算。

3.本章开挖定额中已综合考虑超挖及预留变形因素。

4.洞内出渣运输定额已综合洞门外500m运距,当洞门外运距超过此运距时,可按照路基工程自卸汽车运输土石方的增运定额加计增运部分的费用。

5.本定额均未包括混凝土及预制块的运输,需要时应按有关定额另行计算。

6.本定额未考虑地震、坍塌、溶洞及大量地下水处理以及超前地质预报的费用,需要时可根据设计另行计算。

7.本定额未考虑施工时所需进行的监控量测以及超前地质预报的费用,监控量测的费用已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施工辅助费中综合考虑,使用定额时不得另行计算,超前地质预报的费用可根据需要另行计算。

8.隧道工程项目采用其他章节定额的规定:

1)洞门挖基、仰坡及天沟开挖、明洞明挖土石方等,应使用其他章节有关定额计算。

2)洞内工程项目如需采用其他章节的有关项目时,所采用定额的人工工日、机械台班数量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应乘1.26的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