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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 《公路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全国公路专业统一定额,它是编制初步设计概算的依据,也是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指标的基础,适用于公路基本建设新建、改建工程。对于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考使用。
    • 本定额是以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表现的工程概算定额,编制概算时,其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应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计算。
    • 本定额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隧道工程、涵洞工程、桥梁工程、其他工程及沿线设施、临时工程共七章。如需使用材料采集加工、材料运输定额,可采用《公路工程预算定额》中有关项目。
    • 本定额是按照合理的施工组织和一般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定额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工程质量标准,是根据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施工技术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取定的,除定额中规定允许换算者外,均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与定额的规定不同而变更定额。
    • 本定额是以部颁的现行标准设计图为依据编制的,没有标准设计图的定额项目,则选择有代表性的设计图或施工详图。不同载重标准和不同桥宽均可使用本定额。
    • 本定额除潜水工作每工日六小时,隧道工作每工日七小时外,其余均按每工日八小时计算。
    • 本定额中所列的工程内容,除扼要说明了所综合的工程项目外,均包括各项目的全部施工过程的内容和辅助工日。
    • 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从现场堆放地点或场内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或垂直运输所需的人工和机械消耗,已按一般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在定额项目内。并考虑了材料发生二次倒运费用和场内运输超运距用工,以及材料从工地仓库运至施工现场用工。除定额中另有说明者外,均不得另行增加。
    • 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量系按现行材料标准的合格料的标准规格料计算的。定额内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已包括场内运输及操作损耗。桥涵、隧道工程的各个项目,还包括材料的一定幅度差,编制概算时,不得另行增加。其场外运输损耗、仓库保管损耗以及由于材料供应规格和质量不符合定额规定而发生加工损耗,应在材料预算价格内考虑。
    • 本定额中周转性的材料、模板、支撑、脚手杆、脚手板和挡土板等的数量,已考虑了材料的正常周转次数并计入定额内。其中就地浇筑钢筋混凝土梁用的支架及拱圈用的拱盔、支架,如确因施工安排达不到规定的周转次数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换算并按规定计算回收,其余工程一般不予抽换。
    • 本定额中根据标准设计图纸或合理的设计图纸规定的混凝土标号和砌筑砂浆标号确定水泥及砂石材料的用量。水泥用量已综合考虑了采用不同水泥品种的因素,编制概算时,均不得调整定额用量。
  1. 本定额中只列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用量和主要机械台班数量,地某些品种、规格相近的材料,在预算定额的基础上进行了综合,其名称见下表:

     

    概算定额材料名称

    综合的预算定额材料名称

    原木

    原木

    锯材

    锯材、枕木

    钢材

    型钢、钢板、圆钢、钢轨、钢管

    加工钢材

    钢护筒、钢套箱、钢壳沉井、钢模板、组合钢模板、门式钢支架、索鞍构件、悬吊系统构件、套筒及拉杆构件

    钢梁

    钢桁、钢纵横梁、钢箱梁及桥面板、钢锚箱

    铁丝

    8~12号铁丝、20~22号铁丝

    水泥

    325号水泥、425号水泥、525号水泥、625号水泥

    料石

    粗料石、细料石

    编制概算时这些材料的预算价格,以所综合的主要材料价格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材料价格的因素确定。次要、零星材料和小型机具均未一一列出,分别列入“其他材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内,以元表示,编制概算即按此计算。

  2. 本定额中各项目所列的材料总重量,为建筑材料重量,但不包括水及施工机械的油耗重量。
  3. 本定额中各项目的施工机械种类、规格是按一般合理的施工组织确定的,如施工中实际采用的机械种类、规格与定额规定的不同时,一律不得抽换。
  4. 本定额中的施工机械的台班消耗,已考虑 了工地合理的停置、空转和必要的备用量等因素。定额中所列“机械使用费”,是定额中所列机械的台班费用与小型机具使用费的合计。编制概算时,如地区机械工人的工资、燃料、水和电的预算价格与定额中的基价出入不大时,也可直接采用定额中的“机械使用费”的价值计算;如出入较大时,编制概算的台班单价,应按《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分析计算。
  5. 本定额未包括公路养护管理房屋等工程,如养路道班房、桥头看守房、收费站房等工程,这类工程应执行地区的建筑安装工程定额。
  6. 其他未包括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可编制补充定额在本地区执行,并报交通部备案;还缺少的项目,各设计单位可编制补充定额,随同概算文件一并送审,并将编制依据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定额站备查。所有补充定额均应按照本定额的编制原则、方法进行编制。
  7. 本定额遇有下列情况,可按《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1. 冬、雨季施工的工程;
  2. 夜间施工的工程;
  3. 高原地区施工的工程;
  4. 边施工边维持通车的工程。

     

    • 定额表中注明“某某数以内”或“某某数以下”者,均包括某某数本身;而注明“某某数以外”或“某某数以上”者,则不包括某某数本身。定额内数量带“()”者,则表示基价中未包括其价值。
  1. 本定额的基价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的合计价值,基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基本上是按北京市1992年的人工、材料预算价格计算的(详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的附录),机械使用费是按1990年交通部公布的《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计算的。
  2. 定额中的“工料机代号”系编制概算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算时作为对工、料、机械名称识别的符号,不应随意变动。编制补充定额时,遇有新增材料或机械名称,可取相近品种材料或机械代号间的空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