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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交规(2011)7号

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港口法、航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经第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2011年6月7日44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各项费用。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当遵循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及时分析影响建设期工程造价变化的因素,实行动态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工程定额造价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管理职责设置相应的造价管理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章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造价人员管理

第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建立健全造价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出具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文件负责。

本办法所称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是指从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造价文件是指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概算(修正概算)、调整概算、预算、标底(招标控制价)、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索赔、材差调整、决算等文件。

第七条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人员(以下简称“造价人员”)。

第八条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登记相关的企业信息,并对登记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基本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九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信息后,对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对与原件相符的信息应当予以确认,录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并实现省、市信息共享。

第十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需要造价咨询的,应当在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登记目录中选择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造价人员证书。

第十二条造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定额标准,在造价人员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十三条造价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造价人员证书的,不得从事相应的造价活动。

第十四条造价文件应当由取得造价人员证书的人员编制、复(审)核,加盖印章,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造价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开展造价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二)变造、伪造、倒卖、租借工程造价资质、人员证书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资质、人员证书;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署工程造价文件;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六)泄漏标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不同建设阶段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造价文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编制办法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资料正确引用估算指标。

(二)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编制办法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全面了解工程所在地的建设条件,掌握各项基础资料,正确引用概算定额。

初步设计概算与批准的投资估算之差,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投资估算的10%以内。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确需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三)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规定的编制办法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根据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施工方法和施工组织等设计资料,正确引用预算定额。

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范围内。

(四)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行业标准编制。

标底(招标控制价)应当根据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进行编制。

(五)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者相关定额,并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等变化进行编制。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六)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因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和工程索赔费用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编制,合同文件未约定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

(七)工程决算文件应当由建设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编制的管理工作,提高编制质量。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国家设计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满足工程造价编制的要求。

第十九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企业自主报价和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工程招标文件或者施工合同中应当明确材料价格调整条款,合理确定合同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费和施工环保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

工程决算文件应当报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内部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应当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编制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填报统计表(格式详见附件一、二、三、四、五、六、七),报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其中: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三级及以上航道、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千吨级以上内河港口、2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的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报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

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技术标准、建设规模、承包合同、资金筹集、工程进展情况、重大设计变更费用、材差调整费用、安全生产费和施工环保费的使用情况、合同暂定金的使用、预备费的使用以及其他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估算、概算、重大设计变更预算应当由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报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结果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中有关工程造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主要材料指导价格是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编制估算、概(预)算的指导性依据。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基础资料报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省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应用的情况编制补充定额,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工程造价文件数据库,逐步开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造价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造价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估算、概(预)算编制情况和概(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上一年度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估算、概(预)算编制质量报告”和“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报告”,并报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造价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吊销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设区的市交通工程定额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泄漏秘密、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公路水运养护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交通厅2003年3月12日公布的《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苏交质[2003]1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

公路建设工程概况统计表

公路建设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统计表

公路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统计表

水运建设工程概况统计表

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费用统计表

水运建设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统计报表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索赔)统计报表

下载表格:苏交规(2011)7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