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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厅文件

黔交建设[2006]46号

厅属各二级局、各直属单位,各市(州、地)交通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造价的监督管理,合理高效地使用国家建设资金,控制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建设单位成本,厅依据国家、交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部分省(区)已制订实施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在今后的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0851-5954467(厅基本建设管理处),0851-6521993(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贵州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交通建设造价的监督管理,贯彻“合理确定投资,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造价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造价是指交通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营运期间养护工作所需要的全部费用。

第三条 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贯穿于交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直至竣工交付使用(含缺陷责任期)以及营运养护等阶段。遵循经济规律,合理地确定工程所需费用。研究影响工程造价变化的动态因素,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贵州省交通厅是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是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交通建设市场各方都应接受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项目新建、改建、养护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养护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造价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管理,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省站)是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专职机构,各市(州、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简称地级站),是本地区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分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指导。

第七条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职责是负责国家、部(省)级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及养护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和指导各地级站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制定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报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组织本省交通建设劳动定额的测定,编制、修订本省交通建设工程定额及养护工程定额;负责编制、修订本省的交通建设补充计价规则和计价办法,报省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交通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全国统一的交通建设各阶段计价规则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由省交通厅审批或上报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四)监督检查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分析投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五)负责交通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预算、调整概算的审查,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六)负责审查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并出具审查报告;参加本省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七)具体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审查其资格,积极协助省交通厅培育、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市场;组织本省交通建设造价咨询机构和人员(含计量工程师)的执业培训、考核,负责资格证书的年检。

(八)参加本省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的经济指标控制合理性进行评定。

(九)建立全省工程造价管理网络系统,负责本省交通建设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期发布材料等价格信息;收集、分析已完工工程的造价资料,建立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定期向交通部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供信息;负责全省交通建设造价管理软件的开发。

(十)负责解释定额计价规则,调解和仲裁工程造价争议;受有关部门委托,对交通建设造价仲裁提供鉴证。

第八条 各市(州、地)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职责是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等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建设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本地区有关计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文件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提供依据。

(三)监督检查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分析投资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站。

(四)负责审查本地区工程造价竣工决算,并出具审查报告;参加本地区交通建设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材料价格的收集,定期向省站提供信息。

第三章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

第九条 交通建设造价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现行定额、指标、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十条 工程投资估算是项目立项和决策的重要依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按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交通部颁发的投资估算计价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投资估算并确保其编制质量;经批准后的估算是控制概预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阶段(或技术设计阶段),应依据已经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及外业调查的各项基础资料和相应的计价规则编制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并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允许范围内,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即作为建设项目总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如总概算突破批准的投资估算10%时,应修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请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计价规则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范围内。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编制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阶段编制的概算、技术设计阶段编制的修正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均应经造价站审查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呈报工程造价文件,应提供工程造价甲、乙组文件,同时提供拷贝的电子数据文档。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招标文件范本要求,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编制,并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编制,不得随意增加或漏列工程数量,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核。招标人应对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工程招标的标底(或控制价),由招标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依据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进行编制;标底(或控制价)的总造价应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相应部分的范围内。控制价必须由专家论证评估后才能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凡在我省境内参加交通建设投标活动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应提交工程报价分析,供评审时参考。工程报价分析资料须经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承包商的计量人员均须持有相应造价资格证书并在签署造价文件时加盖资格印鉴。

第十七条 合同价的确定:凡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 招标工程确定合同价后,建设单位应编制合同工程量清单费用,建立造价管理台帐,按规定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送造价管理站,作为检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投资执行情况的依据。包括:各标段合同工程量清单费用;按概、预算编制办法及有关规定计列的第二、三部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并确定相应费用。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在批准设计概算的建安费与施工合同价之间的差价中列支;如属重大、较大变更或动用预留费用,设计单位在编制变更设计文件的同时,应编制变更设计预算,经造价站审查后报有关部门审批或上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正确估价,严禁高估冒算或不按实际工程进度计量和不按合同单价计价;对于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建设单位可以拒绝支付;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违反合同条款的计价和支付行为可以要求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或索赔。造价管理站应对建设项目计量支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 工程结算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必须根据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办法或承包合同中有关规定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经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同意调整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调整概算文件,省站初审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交通部颁布的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在交工验收后组织编制竣工决算,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竣工决算报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站。省站依据初步设计批准的标准、规模及项目实施中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事项,审查各项费用使用情况,最终确定项目总决算,并形成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查报告,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竣工决算不得突破批准的概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造价业务监督管理,在我省从事交通建设工程造价业务的单位和造价人员须接受上述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事交通建设造价文件编制的单位(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养护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证书,造价人员应对所编审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必须在所编审的造价文件(含投标报价)上签名,并加盖资格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 严禁无资质(格)或越级从业行为。无资质(格)单位和人员或越级编审的造价文件一律为无效文件。

第二十七条 造价管理部门要加强造价从业单位和造价人员的监督管理,以审核、审查、检查等手段,对项目建设过程的造价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合同价、新增变更单价、结算和决算等造价文件按有关要求报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咨询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造价管理部门对其作不良记录,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降低或收回造价资质(格)证书,提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伪造、出卖、转让资格证书的。

(二)无证编审工程造价文件和超越资格证书规定业务范围编审造价文件的。

(三)不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粗制滥造或弄虚作假,或有意少算、高估冒算,编审质量低劣,致使工程造价失真,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在工程招投标和签订承包合同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行为的。

(五)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定额测定费依据国家和交通部有关规定收取,其收取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