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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回收金额

概、预算定额所列材料一般不计回收,只对按全部材料计价的一些临时工程项目和由于工程规模或工期限制达不到规周转次数的拱盔、支架及施工金属设备的材料计算回收金额。回收率见表3-19

 

回收项目

使用年数成周转次数

计算基数

一年或一次

二年或二次

三年或三次

四年或四次

临时电力

电讯线路

50%

30%

10%

 

材料原价

拱盔、支架

60%

45%

30%

15%

施工金属设备

80%

65%

50%

30%

注:施工金属设备指钢壳沉井、钢护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