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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构件运输

1. 本节的各种运输距离以10m50m1km为计算单位,不足第一个10m50m1km者,均按10m50m1km计,超过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时,其运距尾数不足一个定额单位的半数时不计,超过半数时按一个定额运距单位计算。

2.运输便道、轨道的铺设,栈桥码头、扒杆、龙门架、缆索的架设等,均未包括在定额内,应按有关章节定额另行计算。

3.本节定额未单列构件出坑堆放的定额,如需出坑堆放,可按相应构件运输第一个运距单位定额计算。

4.凡以手摇卷扬机和电动卷扬机配合运输的构件重载升坡时,第一个定额运距单位不增加人工及机械,每增加定额单位运距按以下规定乘换算系数。

l)手推车运输每增运10m定额的人工,按下表乘换算系数:

坡度(%
1以内
5以内
10以内
系数
1.0
1.5
2.5
2)垫滚子绞运每增运10m定额的人工和小型机具使用费,按下表乘换算系数:
坡度(%
0.4以内
0.7以内
1.0以内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0
1.1
1.3
1.9
2.5
3.0
  3)轻轨平车运输配电动卷扬机每增运50m定额的人工及电动卷扬机台班,按下表乘换算系数: 
坡度(%
0.7以内
1.0以内
1.5以内
2.0以内
3.0以内
系数
1.00
1.05
1.10
1.15
1.25